• 397863874/2020-00192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20-12-03
  • 2020-12-04
  • 意见
  • 荥政文〔2020〕122号
  • 有效
  • 2020-12-03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材搅拌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我市建材搅拌行业布局散、规模小、污染重等问题,促进产能合理布局、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清洁生产、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水平,切实打好工业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绿色化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和郑州市有关行政规章、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紧紧把握“绿色减量、创新提质”转型方向,严控规模、合理布局、加强监管,着力推行更严更高环保标准,着力压减低效产能,着力推进绿色化改造,加快形成高效、清洁、循环的绿色制造业体系,实现经济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统一,为打造郑西新城、建设和美荥阳、全面融入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企业主体调结构、转方式、增动能,实现企业与环境和谐发展;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政策支持,激发企业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良好环境。

(二)科学布局,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域定位、行业特点、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环保、城市、土地等方面规划,优化产业发展布局,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三)绿色转型,提质增效。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突出创新第一动力,在推进整合提升、兼并重组过程中,促进企业业态更新、绿色发展,形成市场竞争新优势,实现污染防治与产业升级有机统一。

三、发展标准

(一)区域布局

1.优先在荥阳市东、南、西三个区域进行布局。东部布局在广武镇沿黄快速通道以南区域,南部布局在贾峪镇、崔庙镇、刘河镇,西部布局在高山镇以及汜水镇、王村镇连霍高速以南区域。鼓励相关企业入驻荥阳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荥阳市静脉产业园。

2.原则上禁止入驻荥阳市特定功能区域,即:荥阳市城市规划区、专业产业园区规划区(除静脉产业园、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之外的产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与环境敏感区保持相对应的安全距离。

(二)生产规模

1.鼓励年产100万方水泥混凝土、40万吨沥青混凝土、60万吨干混砂浆和水泥稳定土及以上生产规模项目建设。

2.优先支持有实力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现有产能进行整合提升,对实行产能指标交易实现“上大压小”项目,在土地、环保等资源配置方面重点保障,促进高标准落实环保要求、手续合法完备、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做大做强。

3.引导督促禁止入驻区域内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出,加快手续不齐、产能落后、生产低效、布局不合理、环保不达标产能退出步伐,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用地要求

1.符合用地相关规划。

2.优先使用现有废弃厂矿建设用地。

3.确需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规定。

4.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行政手续。

(四)环保标准

1.项目建设应考虑与周边环境的相容性。

2.生产过程需采用全封闭带智能喷淋系统车间,原料和产品运输需采用全密闭运输车辆。

3.水泥混凝土项目同时应按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3〕26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治理的通知》(郑建文〔2016〕64号)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4.沥青混凝土项目不得设置沥青乳化装置,项目周边200米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有机废气排放应有替代方案和废排环保措施。

四、组织实施

强化企业及所在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责任,按照“企业提出、联合辅导、一网通办、协同监管”的原则,对满足本意见要求的建材搅拌类项目,由企业提交项目选址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用地情况说明、建成整体效果、环境保护措施承诺书、用地手续办理承诺书等资料,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所在乡镇、市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联合辅导。对符合条件的拟新建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市政府备案。

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优化联合辅导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高效、便利服务。企业项目所在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督和行业监管职责。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列建材搅拌包括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干混砂浆、水泥稳定土等。

(二)本意见中涉及的规划范围、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划范围或新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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