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建设用地的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统一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5〕113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5年9月1日后实施的土地征收,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均按本通告执行。
二、对附件中未涵盖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予以补偿;无法参照的,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协商确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征收土地项目,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仍按原报批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