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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产业集聚(园)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荥阳市产业集聚(园)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 

 

荥阳市产业集聚(园)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增强产业集聚(园)区对全市转型发展攻坚的支撑带动作用,根据《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郑州市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亩均产出、创新引领、绿色发展为导向,构建综合评价、实绩排序、分类施策、动态管理的企业转型发展引导机制,配套实施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的差别化政策措施,推动产业集聚(园)区工业企业对标改造、提档升级,促进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提高产业集聚(园)区供给体系质量和全要素生产率,为打造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提供有力支撑。

二、评价范围

重点对我市产业集聚(园)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产业集聚(园)区为单位开展分类综合评价(名单见附件1)。投产未满两年的新办企业和新达到规模以上标准未满两年的企业,可暂不纳入评价范围。

三、评价方法

(一)指标及基本分值。主要评价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等6项指标,基本分值分别为30、15、15、20、10、10。(指标体系与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

(二)指标基准值。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产业集聚(园)区的特征、发展规模和产业定位,参照上年度产业集聚(园)区工业企业指标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5项指标的平均值,按照适当上浮并不低于上年基准值的原则,设定产业集聚(园)区工业企业评价的统一基准值。

(三)计分方法。企业总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

1.指标计分。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等指标得分为该指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基本分值,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1.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环境保护指标根据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计算得分。

2.加分项。符合境内外上市公司(不含各类挂牌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近两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或市长质量奖)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或省级及以上智能车间/工厂、省级及以上水效领跑者企业等条件的,在评价指标得分结果的基础上分别加1—2分,总加分分值不超过10分。

四、评价分类

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产业集聚(园)区工业企业分为A、B、C三个类别。

(一)A类(优先发展类)。指符合各产业集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资源利用效率高、质量效益好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集聚(园)区排名前50%的企业根据亩均税收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15%确定A类企业。

(二)B类(鼓励提升类)。指资源利用效率和质量相对较好、有待提升的企业。将除A类、C类以外的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

(三)C类(倒逼转型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或淘汰的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集聚(园)区排名后50%的企业根据单位能耗总产值从低到高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10%确定C类企业。

当年发生亡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企业。已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关停或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达不到《河南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综合标准体系》(豫淘汰落后办〔2017〕12号)中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的企业,直接列为C类企业。

五、分类施策

(一)支持A类企业做大做强。优先保障用地、用能、用水、排污总量和融资需求;优先纳入省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技术改造试点示范项目;优先纳入省创新引领型企业培育名录,优先支持建设创新引领型平台和引进创新引领型人才团队;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财政性资金项目;鼓励实施兼并重组和产业链整合提升。

(二)鼓励B类企业改造提升。支持实施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技术改造;适度保障用地、用能、用水、排污总量和融资需求;鼓励通过旧厂区旧厂房改造、新建扩建翻建多层标准厂房或扩大生产性用房,提高亩均产出效益;鼓励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推动产品升级换代。

(三)倒逼C类企业退出转型。不推荐申报各类竞争性财政资金和享受竞争性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限制新增用能、用水和排污总量需求;依法依规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支持企业转型转产,对正在实施兼并重组或与产业集聚(园)区约定正在实施转型改造的C类企业,可暂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对连续两年被评为C类且未实施转型改造的企业,依法依规推动其有序退出。

六、组织实施

(一)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产业集聚(园)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工作。各产业集聚(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开展区域内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审核工作。市统计、国土、科技、环保、工信、税务等相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负责提供企业评价指标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针对企业指标数据,有关单位应当只用作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不可泄露或他用。市广电部门负责工业产业集聚(园)区A类企业和C类企业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情况作为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负责细化并落实对A类、B类企业的支持政策和对C类企业的限制政策。

(二)评价程序。各产业集聚(园)区管委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通知将本区域内参评企业名单及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登记号码)报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产业集聚(园)区企业名单,将企业评价指标认定数据(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报送至各产业集聚(园)区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园)区管委会严格按照指标体系和计分办法,完成区域内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审核,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评价指标数据(含各企业加分项证明材料)和评价结果上报市团产办。

(三)评价复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5%—20%的抽检比例,确定复核企业,并将复核企业指标数据、加分等有关资料分发至市直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对各企业指标数据、资料进行复核,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复核情况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整理后,将全市工业产业集聚(园)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情况同时上报郑州市发展改革委和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业产业集聚(园)区A类企业和C类企业于每年4月份在荥阳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至2020年,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各产业集聚(园)区要及时将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1.参评产业集聚(园)区名单

   2.产业集聚(园)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3.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1

参评产业集聚(园)区名单

 荥阳市产业集聚区、郑州新材料产业园区、五龙产业集聚区


附件3

评价指标说明

一、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并审核)

二、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以企业集团、同一法人代表或实际关联控制人的关联企业的〔产业集聚(园)区范围内〕,经产业集聚(园)区管委会同意出租的非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可合并计算。(由统计部门提供并审核)

三、工业总产值。指上一年度企业完成的工业总产值。(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四、利润总额。指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上一年度实现的盈亏总额。以企业集团、同一法人代表或实际关联控制人的关联企业〔产业集聚(园)区范围内〕,经产业集聚(园)区管委会同意出租的非关联企业的,利润总额可合并计算。(由统计部门提供并审核)

五、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6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提供并审核)

六、研发投入强度。指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包括实际用于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由统计部门提供并审核)

七、综合能耗。指上一年度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由统计部门提供、认定)

八、环境保护指标。包括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由环保部门提供并审核)

九、加分项。包括境内外上市公司(不含各类挂牌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近2年获得省长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省级及以上智能车间/工厂或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及以上水效领跑者企业等加分条件。(分别由金融证券、统计、科技、工商质监、工信、水务等部门认定)

十、其他。当年发生亡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分别由安监、工信、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认定。已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关停或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达不到《河南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综合标准体系》(豫淘汰落后办〔2017〕12号)中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的企业,由工信部门牵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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