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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01
  •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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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荥政文〔2018〕146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荥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荥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暂行办法

为调动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综合考核内容、标准(总分100分)

1.综合考核内容及标准

(1)融资余额(当年度银行贷款与表外融资之和)(20分)

对各家金融机构的融资余额分为10亿元以下;10亿元-30亿元(含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含30亿元);50亿元以上4个等级;以年末融资余额为准,10亿元以下得5分;10亿元-30亿元(含10亿元)得10分; 30亿元—50亿元(含10亿元)得15分;50亿元以上(含15亿元)得20分。

(2)融资增长率(20分)

以我市当年年末全辖金融机构融资增长率为基数,基数分10分,各金融机构年末融资增长率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0.3分,加满20分为止;低于全辖融资增长率的,得本项基数分。

(3)存融比(存款余额/融资余额)(10分)

以全辖金融机构存融比为基数,基数分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10分为止;低于全辖金融机构存融比的,得本项基数分。

(4)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10分)

以各家金融机构新增融资占新增存款的比重为依据,基数为70%,基数分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10分为止;比重在50%—70%的,得基数分,50%以下本项不得分。

(5)融资结构优化(10分)

以全辖金融机构扣除个人中长期贷款后的融资数额占各项融资的比重为基数,基数分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10分为止;低于全辖融资比重的,得本项基本分。

(6)金融服务综合评价(20分)

金融服务现代化建设(5分)。对新设金融机构网点数、新增各类自助设备、新增助农取款点等便民服务设施进行综合评价排出名次。排名第一的得5分,排名第二的得4分,排名第三的得3分,排名第四的得2分,其他名次的得1分,没有新增网点或设备的则本项不得分。

金融创新(5分)。以各家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改革试点,金融产品创新或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本区域内首次实施等情况为依据,每开展一项金融创新得1分,最高分5分,无金融创新则本项不得分。

普惠金融(10分)。对支持保障房建设、助学贷款、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创业、金融扶贫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排出名次,排名第一的得10分,排名第二的得9分,排名第三的得8分,排名第四的得7分,排名第五的得6分,其他名次的得5分,没有开展此类工作的则本项不得分。

(7)税收贡献(10分)

以各家金融机构在本地所缴纳的税收数额为依据排出名次。排名第一的得10分,排名第二的得8分,排名第三的得6分,排名第四的得4分,其他名次的得2分。如果在本地没有缴税则本项不得分。

以上七项得分相加即为综合考核得分。

2.奖项设立

按照综合考核得分进行排名,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名。

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市政府对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

(二)对荥阳当年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特殊贡献奖。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

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及奖励由市政府根据其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确定。

四、考核安排

市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荥阳市支行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研究后给予表彰。

五、其他

(一)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开业不足两年的,不参加综合考核。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荥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荥政文〔2013〕46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市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和人民银行荥阳市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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