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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荥政办〔2018〕45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荥阳市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量化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荥阳市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量化问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荥阳市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量化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施工工地、道路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主要责任人,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乡科级及以下)在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问责的重点是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的三个责任主体:企业、辖区、行业部门监管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明确各类施工工地(重点是土石方工地)的三个责任主体责任清单:

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防治“8个%”,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到位。

辖区属地责任:土石方工地“网格员”必须24小时驻地监管;确保“8个%”防治措施硬件缺失(四周围挡缺失、主要场区及道路未硬化、视频监控系统缺失、车辆冲洗设备缺失或损坏等)的工地停工;对工地扬尘防治进行动态监管,包括渣土车全方位冲洗干净、出场车辆无带泥上路现象、土石方湿法作业、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道路冲洗、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非作业面及物料堆场全覆盖等措施到位情况。

行业监管责任:及时处理各类群众举报、网格员上报及领导交办的工地扬尘问题;动态巡查辖区工地扬尘防治措施及“三员”在岗情况,每3天对工地进行一轮巡查,并保存巡查记录。

第六条 明确道路保洁(重点是马米线、陇海西路、中原路、310国道、郑上路、科学大道、广古路、沿黄快速及两个省控站点周边1000米道路)三个责任主体责任清单:

保洁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郑州市道路扬尘保洁要求,确保道路达到“双10”标准(即保洁周期不超过10分钟,每平方米积尘不超过10克),提高道路洁净度;洒水保洁,确保道路不起尘。

辖区属地责任:明确辖区各路段“路查员”及分包科级干部;路查员必须24小时进行道路保洁巡查;保障道路保洁作业质量到位。

行业监管责任: 及时处理各类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问题,动态巡查道路保洁及“路查员”在岗情况,每2天完成一轮巡查,并保存巡查记录。

第七条 市控尘办负责对第五条、第六条“三个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以暗访方式为主。

第八条 对未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履行企业责任的主体单位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企业主体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停工整改、行政处罚、计入诚信评价、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清除出郑州建筑市场等。

第九条 对一周内发现一次未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履行辖区属地责任的网格员、路查员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一周内发现二次未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履行辖区属地责任的“网格员”、“路查员”责令派出单位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对一周内发现三次未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履行辖区属地责任的分包工地、道路的分管领导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对一周内发现三次以上未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履行辖区属地责任的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 对一周内发现二次未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的辖区部门具体工地、路段责任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一周内发现三次未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的部门具体工地、路段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十五条 对一周内发现三次以上未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的部门分管工地、路段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十六条 对一周内发现五次以上未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问责情形的,由市攻坚办会同市控尘办提出问责建议,并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经市分管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同意后,向市监委进行移交移送。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员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量化问责工作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市控尘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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