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18-12425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2018-12-14
  • 2018-12-16
  • 意见
  • 荥政办〔2018〕49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审计局对我市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现状,现就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财政预算管理

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和制度创新,增强预算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列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编制在相应年度财政规划框架下调整完善形成。部门预算编制要按中期财政规划要求,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匿或转移收入,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收入秩序的通知》(财预〔2018〕31号)规范我市财政收入秩序,严格预算收入管理。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坚持厉行节约,合理编报项目支出预算,全部细化到位,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预算执行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因支出调整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要严格履行程序报批;年度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因新增工作任务需要增加的支出,优先从单位往来账户沉淀资金中安排,或在单位预算内调整予以解决,确需追加的,履行报批程序。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要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以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预决算公开统一专栏等为平台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跟踪、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加强存量资金管理,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单位结余结转资金情况,全面促进项目落地,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加快年度预算支出进度,在每年9月30日前,全面梳理项目支出情况。对年内难以形成支出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及时调整预算,对两年以上未使用完的资金,由市财政收回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二、严格银行账户管理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年检业务实行财政审批和备案制度,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原则上各单位只能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同意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对有需求的单位可以开设工会经费账户、党费账户。按照“不审批开户为常态、审批开户为特例”的原则,实行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严禁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部门单位或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拨资金,严禁超范围使用银行账户,非核算范围的资金不得向实有资金账户拨付。开设有实有资金账户的单位要加强账户管理,建立相关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每年元月份要编制财务报表上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各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在遇到单位名称、法人、会计、出纳变更时必须办理交接,交接前要做好变更事项,变更后要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变更事项审批、备案和软件信息调整。

三、严格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支出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最终用款单位。积极推行公务卡的使用,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执行。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外,要使用公务卡结算。除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外,严禁采取授权支付方式从其零余额账户违规向本单位的其他账户(实有资金账户和保留账户)和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下级单位划拨资金

四、严格基本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令),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不得随意借支及串户使用,不得截留、挪用、骗取建设资金。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超概算、超合同价工程要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明晰产权关系,做好资产交付管理,资产使用单位、代管单位或受政府委托管理单位要做好资产的管理。

五、严格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收取。各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如发现擅自收取、滞留、坐支、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等规定严肃处理。

严格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申领、使用和核销。严格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规范、合法地使用财政票据,禁止混用或串用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禁止执收单位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

六、严格政府采购管理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在编制单位收支预算的同时,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和超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采购资金未落实的,一律不得进行政府采购。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等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严格“三公”经费等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公费出国(境) 经费支出,要按规定的程序、标准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铺张浪费行为。

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住宿可由接待单位协作安排,发生的住宿费应由出差人员自行结算,凭住宿发票回单位在限额范围内报销。严格执行住宿、餐钦标准,严禁同城吃请、超标准接待。公务接待报销凭证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加强会议费管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时间、规模、规格,遵循简朴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开支范围,严禁以会议费用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发放礼品、纪念品等与会议、培训无关的物品。会议费一会一结,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要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加强培训费管理。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严禁无计划未备案的方式开展任何培训活动。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培训举办单位严禁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严禁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培训费报销时要提供备案意见书、本单位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加强对公费出国(境)管理。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 审批制度,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 旅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由组团单位负责结算。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要于回国后30 天内报销费用,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费用必须于当年12月10前报销完毕,严禁跨年度报销。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车辆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超标配备车辆,严格控制燃油、修理等费用,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有偿公用,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改革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严格控制公务租车行为,建立公务租车台账制度,大力压缩租车费用,禁止非公务活动报销租车费用。

加强公务出差管理。严格按照《荥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荥财字〔2017〕21号)、《荥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荥财字〔2018〕16号)执行,建立健全公务出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飞机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超范围、超标准或未经审批的差旅费一律由个人负担。 

八、严格规范津贴补贴的发放

津补贴发放严格执行国家、省、郑州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设置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等项目。严禁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凡不按照规定执行,巧立名目,擅自发放津补贴或者变相发钱发物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 号令),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严格杜绝设立 “小金库”

预算单位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严禁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严禁以项目费、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薄核算设立“小金库”,严禁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 “小金库”,严禁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违规将单位收入或资金转入工会、社会团体设立“小金库”,严禁收取回扣、佣金设立“小金库”,严禁编造虚假项目套取财政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严禁其他方法和手段设立“小金库”。

十、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严把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关,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可靠,合法合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中央、省、郑州市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公用经费、发放职工福利等。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虚报、挪用、挤占、载留。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资金,年度末一律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结转项目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由财政统筹安排。

十一、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对受政府委托管理资产、经管资产、代管资产要建立统计核算管理,逐步纳入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要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账簿登记,确保账实相符。

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资产购置计划纳入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购置资产时,要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置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资产处置实行集中管理,对资产移交、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行为,要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资产,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处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收入一律按现有非税收入管理模式规范操作,缴入国库,严禁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资产租赁实行拍租管理。严格资产使用管理,从严控制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对确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经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拍租。资产租赁收入一律按现有非税收入管理模式规范操作,缴入国库,严禁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资产监管实行信息化管理。要依法设置资产账簿,按照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平台,申请资产配置计划,完善资产卡片台账,申报资产处置事项,编制资产年度报表,实现单位资产全口径动态监管,确保账卡、账实、账账相符。

十二、严格规范会计行为

明确财务管理主体责任,提升财务管理能力。要认真履行本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单位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切实抓好财务部门建设、和财务制度的执行。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分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和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建立重要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要规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凡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建设项目发生较大或重大变更等,均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决策。

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财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记账,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内部制约制度,完善支出手续,严把财务审核关。单位财务要实行统一管理,重大财务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单位各项支出要经内部审核流程后方可报销入账。

规范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要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按预算均衡用款,将资金及时支付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严禁平时支出不结账、年终突击报帐、集中报账行为。部门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要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原始凭证的取得、审核、填制等要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严肃财经纪律。要从讲政治高度,充分认识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意识。要依法全面履行财务、财政、审计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资金管理。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的行为,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预算收支管理、会计基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三公”经费控制、津补贴制度等各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严格责任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总责,要带头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凡违反财经决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部门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出现私设“小金库”等重大违纪问题的单位,严格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发生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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