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19-00016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8-07-27
  • 2018-07-30
  • 通知
  • 荥政〔2018〕10号
  • 2023-12-07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荥阳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引导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助力郑州近郊休闲体验游最佳目的地建设,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郑政文〔2018〕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8〕9号)、《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奖励意见》(荥政文〔2015〕14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全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种奖励资金,由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 鼓励完善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各旅游企业依法依规按程序报请审批建设游客服务中心,配套建设有停车场、公共厕所、交通示意图等设施,免费提供旅游宣传品、宣传折页,能为游客提供咨询、引导服务,设立有投诉电话和固定值守人员,纠纷调处等相关机制健全的,根据游客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加强旅游宣传营销引导。鼓励旅游企业、社会团体积极举办各类旅游节会活动。旅游企业、社会团体申报的节会活动在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市年度旅游宣传计划的,每个节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终,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节会活动的规模、影响等进行终评,对被评为年度最佳旅游节会活动的,每个节会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特色旅游饭店多元化发展,加快旅游饭店业转型升级。对初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档升级的星级旅游饭店按同星级的标准给予补足),对初次被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初次被评定为精品旅游饭店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旅游民宿发展,推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对投入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初次被评定为金宿级、银宿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入额在150—300万元且初次被评定为金宿级、银宿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星级饭店提升服务水平。按照郑州市有关规定,每年通过重点旅游网的评价、点评,游客投诉、现场检查、社会评价等情况对星级饭店综合服务质量进行考评,根据郑州市的考评结果对获得郑州市奖励的五星、四星、三星酒店在郑州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建立奖励预备名录清单制度。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项目实行年初申报、年中建设(实施)、年末验收、次年申报奖励资金的办法进行。申报奖励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在每年8月30日前经所属乡镇(街道)旅游办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申报项目建设(实施)完成后,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联合对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准予申报项目奖励资金。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单位、组织或个人申报奖励资金时,需提供本单位、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土地合法利用手续等,并填写《荥阳市旅游奖励申报表》。

(二)申报游客服务中心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提供《游客服务中心设计方案》、《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合同》、《游客服务中心完工全景图》等。

(三)申报旅游节会的,需提供节会举办的方案、图片、费用明细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新评定或提档升级的星级旅游饭店、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精品旅游饭店、旅游民宿、星级饭店综合服务质量考评等奖励时,需提供相应级别旅游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证书等。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相应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荥阳市旅游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奖励资金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需将填具的《荥阳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1式4份)分别报送至市旅游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其中,申报旅游民宿奖励资金时,需先经所属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方可上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当年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且处于信用管理期限等情况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实事求是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必要时,市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派员对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领取奖励资金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对申报旅游景区(点)规划编制、旅游品牌提升(含A级景区、星级乡村经营单位、A级厕所、旅游标准化企业、乡村旅游示范村镇、农家宾馆示范点)、项目建设等奖励的,依照《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奖励意见》(荥政文〔2015〕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旅游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荥阳市索河路71号 邮编:4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