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荥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
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郑政〔201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单位所监管(属)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获得的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国库,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范围。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向其所属预算单位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次申报,并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市国资部门授权机构据实申报,并附报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的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报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并附报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等的凭证资料。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应缴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四类执行:
第一类15%:主要包括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
第二类10%:主要包括资源类、金融类、投资类、交通运输及商贸服务等行业的企业;
第三类5%: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社会公益等行业的企业;
第四类免缴:主要包括监狱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免缴部分作转增国家资本处理。
第八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九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应缴利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交比例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经批准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核定。
第十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提出专题申请,经所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市国资部门,由市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单位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预算单位根据复核结果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
(三)企业依据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和市财政部门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应缴收益在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下达后3个月内缴清,因特殊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分次缴清。对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国资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急后缓、量力而行、专款专用的原则。需要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应当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写出专题申请报告(包括用途、项目等内容),经市国资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原则上通过市国资部门将经批准的支出资金按增加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拨付各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用途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资本性支出包括:
(一)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
(二)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
(三)企业增资扩股和配股;
(四)购买企业股权;
(五)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及结构调整需要,并列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六条 费用性支出包括用于解决企业改革改制遗留问题及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对国有资本收益的资本性支出,企业应在国有资本到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本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及账务处理;费用性支出,使用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市国资、财政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资料;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出,由市国资、财政部门按决定事项执行。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的股权代表,负有监督如实报送股利分配方案、监督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职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组织或部门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国资部门等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由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并报市国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