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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2-26
  •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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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荥政办〔2018〕51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荥阳市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荥阳市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国有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荥阳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资办按照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预算

 

第四条 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 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市国资办;市国资办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在30日内提出批复意见。

 第九条 市国资办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市国资办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在年度终了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市法,并报市国资办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十二条 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三条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作。     

第十四条 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产权)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

第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的企业,要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十七条 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市国资办审批:

(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二)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

(三)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

(四)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五)国家、省和郑州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国有企业年度分配方案须报市国资办审批后执行。国有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借。银行账户与印鉴应分开管理。建立完善财务票据领用保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等,应及时进行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的,须经市国资办审批同意,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作为相关资产核销处理的,报市国资办按规定审批。对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市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市国资办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监事会或总会计师,对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市国资办批准或备案:

(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市国资办批准。

(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办,由市国资办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二)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年度和专项事项;

(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

(四)市国资办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市国资办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市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报表及分析报送市国资办。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市国资办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对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市国资办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决算上报市国资办。含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测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决算,正式财务决算报告须在4月初报市国资办。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要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年度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滥用会计估计。

 第三十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条 市国资办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四十一条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市国资办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效绩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促进企业及时准确编报企业财务报告,市国资办对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在财务报告编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市国资办审批或备案的,即出现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由市国资办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经市国资办或其委托机构检查,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即因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能收回,违规对外担保使国有资产被查封或拍卖,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中造成贬值,企业资产出租、出让的暗箱操作等方面行为,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故意漏报、瞒报的由市国资办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市国资办应当禁止其承接企业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 市国资办相关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市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市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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