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19-00119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9-07-02
  • 2019-07-05
  • 通知
  • 荥政办〔2019〕15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放管服”改革五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4号)和《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19〕2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依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全市探索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救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将原来由市民政局承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服务群众水平,持续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起到实效。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根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切实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目的。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街道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下放范围

在全市14个乡镇、街道和环翠峪风景区管委会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19〕22号)要求,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承担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按照乡镇、街道每月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名单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救助金;配合市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

市财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工作,并落实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及长期规范的必要业务经费。

各乡镇、街道:承担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主体责任,其行政正职为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具体包括受理申请、组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及审核、结果公示(民主评议及审核结果公示、拟审批结果公示以及救助对象长期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负责将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及时向市民政局提交;指导辖区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工作;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主动发现、报告救助对象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三)规范工作流程

市民政局要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及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文件精神,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细化工作操作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理念;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荥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后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规范操作,切实提高救助对象认定水平,根据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总结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核审批程序。

(四)加强培训指导

市民政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数据,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对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经办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政策规定,有效提高业务能力,为顺利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提供有力保障。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9年6月底前)。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各自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安排部署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二)协调推进,全面实施(2019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对各个阶段的工作要认真进行小结,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

(三)评估总结,深化提升(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街道认真总结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做法及成效,于2019年11月20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工作评估、总结报告。市民政局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总结评估及反馈,不断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改革工作机制,与乡镇、街道共同打造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有助于解决县、乡两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权责不一问题,可有效提高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精准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重要意义,将该项工作列为当前民政工作重点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荥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市长王效光担任组长,副市长李云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及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工作存在的问题。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加强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经费保障,及时更新维护民政办公设备,确保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数据平稳安全运行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政策宣传

市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发放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入村入组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低保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

(五)加强督导检查

市民政局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深入乡镇、街道进行调查研究,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荥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后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2019年7月2日

 

 

附  件

 

荥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后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依照《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2014〕28号)、《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19〕22号)精神,通过优化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具有本市户籍;

(2)共同生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

2.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

(3)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拆迁协议;

(5)有关协议、裁决、判决;

(6)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不能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但乡镇、街道可以采取在村(居)会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申请受理工作延伸到村组(社区)一级。

乡镇、街道民政窗口应当常年提供低保申请材料宣传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民政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提供虚假家庭信息、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程序

1.组织入户调查和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民政窗口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包括乡镇包村领导、包村干部等)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査核实,调査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査人)在入户调查表和家庭经济核查表上分别签字。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2.组织民主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和公示。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由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包括乡镇包村领导、包村干部等)组织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等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由乡级民政所结合申请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进行审核,并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审批程序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在《荥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将签批结果(含户主姓名、享受人数、保障等级和保障金额等)在门户网站、乡镇公示栏等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行政正职签批,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街道要及时给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证需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并标明有效期限。

二、抽查监督

乡镇、街道于每月10日前在社会救助系统中提交下月要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市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提交的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象随机抽查核实,防止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发生。

市民政局应当会同市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三、资金发放

市民政局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乡镇、街道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按月足额拨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乡镇、街道应在每月10日前将低保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银行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四、取消待遇情形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三)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五)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劳动的;

(六)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八)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九)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十)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十一).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十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三)长期不在居住地居住的;

(十四)按规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规定

(一)分类施保。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认定过程中,乡镇、街道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构成的情况实行分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属于重点保障户,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B类属于基本保障户,为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C类属于一般保障户,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査。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信息,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及时进行数据调整,决定增加、减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A类重点保障户每年核查1次;B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査2次;C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査4次;可通过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核对。

(三)脱贫续保渐退。根据《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民文〔2018〕222号)精神,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和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其他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在渐退期内,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渐退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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