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荥阳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30日
荥阳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8〕1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
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郑州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基本农田按规定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市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以国家每“五年规划”为一个考核期,开展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五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检查、核查。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方面情况。其中:
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按程序审查批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严禁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批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农建设中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郑州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
严格依法依程序实施征地补偿。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严格落实执法检查、动态巡查以及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违法批地用地的重大案件及时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标准的,该项考核认定为合格。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八条 年度自查。考核釆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自行组织自查1次,并向考核部门报送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及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每年末,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自查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乡镇、街道通报,对各乡镇、街道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 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检查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街道通报,纳入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向市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
考核部门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一条 市政府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检查、考核中发现不合格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街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街道业绩考核、干部问责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各乡镇、街道,由市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其审批用地、土地出让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