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积极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按照《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郑人常〔2019〕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禁煤区”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荥阳市行政区域(除环翠峪风景区外)均纳入“禁煤区”。
二、“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用煤炭。
三、市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禁煤区”各项工作,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四、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划定“禁煤区”工作要求、意义和进展情况,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燃煤污染管控工作。
五、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自觉抵制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