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19-00012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
  • 2018-12-26
  • 2018-12-27
  • 通告
  • 荥政通〔2018〕16 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郑州市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 能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战略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和《2017 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相关要求,现就稳步推进我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事 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 权登记。

二、工作步骤

(一)权籍调查

1. 以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开展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

2. 成果以外新增的宅基地及房屋,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体开展房屋、土地的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人员对存有争议的不动产划分界线,仅作为权籍现状的客观资料,不作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二)不动产登记 依据叠加整合的房屋、土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不

动产登记;符合登记要求的,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完成时间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以调查结果为基础进行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

四、收费标准

(一)权籍调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二)不动产登记收费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 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 号)规定执行。

1.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 10 元。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 550 元;

(2)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发 1 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 1 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

权属证书的,每增加 1 本证书收取证书工本费 10 元。

五、相关要求

(一)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组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划分登记区域和 工作范围,按照部署安排有序开展工作。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等各种资料,由各乡镇、 街道或村(居)委会统一发放、统一收取。

(二)农村房屋不动产权属人应积极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做好权属边界指认、签字盖章 确认等事宜,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权属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六、其他

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的相关事宜,请与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联系电话: 64652029。

特此通告。

 

2018 年 11 月 26 日


主办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荥阳市索河路71号 邮编:4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