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21-00091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2021-06-10
  • 2021-06-15
  • 通告
  • 荥政通〔2021〕1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新一轮机构改革情况和工作实际,市政府对全市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重新确认。现将确认后的荥阳市法定行政执法主体及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荥阳市行政执法主体

(一)本级行政执法主体(31个)

1.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荥阳市教育局

3.荥阳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4.荥阳市公安局

5.荥阳市民政局

6.荥阳市司法局

7.荥阳市财政局

8.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12.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13.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14.荥阳市水利局

15.荥阳市林业局

16.荥阳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7.荥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物局)

18.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9.荥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荥阳市应急管理局

21.荥阳市审计局

22.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荥阳市统计局

24.荥阳市医疗保障局

25.荥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6.荥阳市新闻出版局

27.荥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8.荥阳市档案局

29.中共荥阳市委机要保密局

30.   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1.   荥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乡镇人民政府(12个)

1.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

2.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

3.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

4.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

5.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

6.荥阳市王村镇人民政府

7.荥阳市高山镇人民政府

8.荥阳市汜水镇人民政府

9.荥阳市刘河镇人民政府

10.荥阳市崔庙镇人民政府

11.荥阳市贾峪镇人民政府

12.荥阳市金寨回族乡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继续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因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派出机关处于机构改革期,待机构改革完成后另行通告。

二、相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基本原则,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在市委、市政府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时,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书面委托书,明确受委托主体、委托具体事项、权限、期限、责任承担等内容,加盖双方公章后向社会公布,并向荥阳市司法局进行备案。

(四)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五)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六)原《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荥政通〔2019〕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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