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23-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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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7
  • 2023-04-17
荥政(行复终决)〔2023〕11号

申  请  人:何云辉

被 申 请人: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投诉内容作出回复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3月25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4月17日

主办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荥阳市索河路71号 邮编:4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