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何云辉
被 申 请人: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投诉内容作出回复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3月25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