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22-00136
  • 荥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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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5
  • 2022-09-15
荥政(行复决)〔2022〕47号

申  请  人:杨博皓

被申 请 人: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2)第0401号、第05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经法定程序延期后,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2)第0401号、第05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进行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要求对郑州市晨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三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资质违法生产、维修特种设备行为予以查处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4月25日收到后,于2022年4月29日、5月23日分别作出市场监管(2022)第0401号、第05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5月12日、5月31日收到上述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告知书的认定不符合法律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是错误的:首先,申请人与郑州市晨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晨曦)签订的《销售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按甲方要求及乙方企业生产标准生产”,由此可见,申请人所购买车辆必须是晨曦生产的。而实际交付的车辆是冠以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一妙)的铭牌。

经查,晨曦不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则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属于无证经营,应依据该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其次,晨曦在自身生产的产品上冠以一妙的铭牌,其与一妙之间是明显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出租、出借行为,同时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进行查处。第三、晨曦提供的冠名一妙公司的产品合格证中注明,产品适用标准为GB /T21268-2014,依据该标准第4条“型号表示方法”的规定,动力型式中汽油以 Q 字母表示;一妙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中,涉案车辆型号的动力型式亦公示为 Q,这就表明政府部门允许一妙制造的是以汽油为动力的产品,而不是以柴油为动力的产品,也就是说一妙生产柴油车辆属于超范围生产。由此可见,一妙不具有生产柴油车辆的制造许可资质,亦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四、而河南省三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三川)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形下进行售后维修服务及生产的行为,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提出本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2、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依法调查,按期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2022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信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经调查,申请人购买的5台观光车是河南省一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经郑州晨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给申请人,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具备生产资质,不存在无证制造,转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关于“YMGQ”中Q的引用涉及标准的问题,总局在网站有留言回复,被申请人也向福建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发函询问,结合河南省一妙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的型式试验报告,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关于三川无证维修的举报内容,经被申请人调查了解是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排售后人员进行售后服务,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有相关证据,此后多次联系申请人补充证据,无论微信还是电话均无法联系上申请人。关于特种设备的维修有特指的范围,是否是特种设备维修需要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作出鉴定,另特种设备安全法是行为法,维修行为发生在山东省淄博市不在被申请人处理权限范围内。鉴于申请人举报内容大多涉及合同纠纷,已建议申请人走司法程序。

经核查,被申请人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和2022年5月18日经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和5月23日被申请人将核查结果回复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所作出的处理有事实基础和法定依据,程序合法。请求荥阳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8日,申请人向郑州晨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订购5台72座柴油款观光列车,合同总价款为136万元。后因观光列车出现质量维修问题双方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要求对郑州市晨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三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资质违法生产、维修特种设备行为予以查处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4月24日收到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对案件涉及的郑州市晨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留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销售合同、雇主责任险证明、售后服务登记等证据,没有证据证实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问题成立。2022年4月29日、5月23日以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问题不存在,分别作出市场监管(2022)第0401号、第05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留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销售合同、雇主责任险证明、售后服务登记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郑州市晨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出租、出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根据郑州市晨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且郑州市晨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有特种设备销售”,被申请人认定郑州市晨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有权销售特种设备,系代为销售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种设备,不存在出租、出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超范围生产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留言回复“GB/T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是推荐性标准,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对观光车辆型号的命名也无强制性要求,故型号的含义并非唯一确定。该生产单位是否超范围生产,应通过其持有的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结合相应型式试验报告综合判断。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可以对自己生产的场车进行修理”,根据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及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且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有电动和燃油观光车的研究、生产、销售”,被申请人认定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生产特种设备的资质,不存在超范围生产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三、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河南省三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无证维修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售后服务登记表、雇主责任险证明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维修人员非河南省三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人员,而是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员且河南省一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生产、维修特种设备的资质。  

综上,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2)第0401号、第05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另,申请人提出的郑州市晨曦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与申请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内容,系民事争议范围,不属于行政争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2)第0401号、第05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9月15日   

主办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荥阳市索河路71号 邮编:4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