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22-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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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04
  • 2022-08-04
荥政(行复决)〔2022〕40号

申  请  人:赵书庄

被申 请 人: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地      址:荥阳市荥泽大道与禹锡路交叉口50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4101821915104163号处罚决定,于2022年6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应先协同有关部门纠正划线设置不合规不合理情况后再执行严管处罚;二、请求撤销4101821915104163号处罚。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是附近赵村三组人,以前下地、上坟都从此处走,不知道什么时候装了监控。4月18日、4月21日被拍违章均因去赵村东路口与S312交叉口向东路北约120米果园取黄豆籽,开车从树园门口出来后无路可走,往左逆行,往南白实线,经右拐被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9条“对情节轻微的、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错误行为口头警告后放行”和第22条、23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行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碍,可短暂借道通行,但不得影响所借车道内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的规定,申请人在车速很慢、且道路上行人与骑车的极少的情况下,短暂借自行车道拐回家,避免了向南越实线与大车相遇的危险,符合规定。同时希望对出入村的农民,多给点警告,少点金钱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和《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7条都指出了被申请人应及时将违章信息通知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由于申请人未能及时接到短信信息,导致间隔两天后二次违章被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5条和《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申请人从果园路口驶出时道路标线为实线,驶入机动车道就将碾压实线,同时存在同一路口标线与信号灯不统一、1500米处路口车道标线不统一等问题,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如何解释?这些交通标示线、信号灯是否进行过验收?被申请人利用监控设备和自身标线不统一进行处罚,不符合国家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查看车辆违法图片和监控视频显示:2022年4月21日14时18分,申请人驾驶豫A0P9T1小型汽车沿S312自东向西行驶至赵村交叉口时,沿非机动车道通过路口后右转驶出,违法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已经完成。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前往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其2022年4月21日14时18分在S312与赵村交叉口东口实施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在处理过程中,民警先让其确认了豫AOP9T1小型汽车的违法图片,口头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并询问申请人如果对该车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就可以处理。随后,申请人查看了车辆上的违法行为证据图片,称对该违法有异议需要提起行政复议,民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为其开具了处罚决定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对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100元,适用的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非机动车道的设置是为了非机动车的行驶安全考虑,违法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占用非机动车道前进右转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申请人提出的“200米距离,车速很慢,借自行车道拐回家避免向南越实线与大车相遇的危险,行人、自行车数量较少….…”等原因不能成为其实施违法行为的理由。特别是驾驶机动车在行经路口处时更要注意观察交通标志标线,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划有导向车道的要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路口无专门右转指示信号灯时,信号灯为红灯时,右转机动车前方无等待直行的机动车时可直接右转。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应该依次停车等候放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41018219151041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求不能成立,请求荥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1日14时18分,申请人驾驶豫A0P9T1小型轿车沿S312自东向西行驶至赵村处,在行经路口处,从机动车道转入非机动车道,实施了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41018219151041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予以100元的罚款。                

以上事实有4101821915104163号处罚决定凭证、视频资料、违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41018219151041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41018219151041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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