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14-00026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民政
  • 2014-09-12
  • 2014-09-12
  • 意见
  • 荥政文〔2014〕185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14年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4〕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迫切需要。当前,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类矛盾纠纷日趋增多,涉及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处理难度日趋增大。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切实抓好行政调解工作,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原则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在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对涉及的治安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权、林权、水资源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矿产权纠纷,医疗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物业权益纠纷,工商登记和消费者权益纠纷及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其他纠纷进行调解。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2.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行政争议纠纷。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


5.分工协作原则。要妥善处理行政调解与信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其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努力形成化解争议纠纷的工作合力。


(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1.申请和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行政调解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行政调解的权利和义务,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及时受理并向当事人发送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或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提交一致同意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即为受理,并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送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


2.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3.调解。行政调解员应当根据纠纷情形,采取多种方式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终结调解。因情况复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结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加盖调解机关印章;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60日内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


5.归档。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当归档编号,妥善保管。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组织保障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1.坚持政府负总责。市政府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考核、信息通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人员队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调解职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坚持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市政府法制办要承担好行政调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和完善行政调解的相关工作制度;汇总分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推动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衔接配合;组织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和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争议纠纷。


3.坚持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体。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配备相应的行政调解专(兼)职人员。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工作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


1.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行政调解的重点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通报交流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的问题和难点,指导、协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


2.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报告统计分析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定期统计分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3.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通过开展信息通报、联动调解等方式,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4.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培训长效机制。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行政调解制度,并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要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5.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核机制。要把行政调解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工作规范、工作成效等纳入年终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的范围,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实到位。要对行政调解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行政调解的各项工作。行政调解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保持公正、廉洁。各级各部门应于2014年9月26日前将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市政府法制办。


(二)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并重。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要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三)加强协调配合。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指导,必要时可以牵头组织协调。


 


  


附件:荥阳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2日


 


 


附 件


荥阳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方本选    副市长


副组长: 耿元奇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 剑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 员: 夏日红    市公安局局长


         赵卫华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陈新力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苌廷选    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周红武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吴仲信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王文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超峰    市信访局局长


         车永生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本栋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杜文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孙 奎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宋秋忠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双利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许新建    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局长


         田 军    市民政局局长


         韩 虎    市工商局局长


         王玉荣    市卫生局局长


         张振海    市水务局局长


         郭明举    市林业局局长


         李贵希    市财政局局长


         周文生    市畜牧局局长


         赵卫华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长青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王志忠    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局长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刘剑兼任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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