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15-00167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5-04-22
  • 2015-05-04
  • 通知
  • 荥政办〔2015〕14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豫政〔2005〕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通知》(豫政〔2009〕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5〕2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属煤炭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承担所属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煤矿安全实行属地管理。产煤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煤矿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明确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为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筹指导协调管理全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采矿秩序的监管,负责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负责向市政府提供无采矿许可证非法煤矿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市公安局负责煤矿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爆物品流向;负责颁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煤矿违规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收缴停工停产煤矿和决定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负责维持煤矿关闭现场的秩序。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范围进行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的煤矿负有牵头依法查处取缔的责任。


八、国网荥阳市供电公司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负责煤矿供电线路、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严禁为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供应电力;对依法关闭的矿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煤矿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非法、违法使用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行为。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监督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和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对煤矿企业非法用工和损害从业人员基本权益的行为依法牵头进行查处。


十一、隐患整改复查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要监督煤矿对上级部门在监管监察中提出的隐患(问题)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各产煤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煤矿安全管理方面隐患(问题)的整改工作。市国土、公安、工商、电力、质监、人社等部门负责监督各自职责范围内隐患(问题)的整改工作,并进行复查。


十二、事故举报核查及事故调查。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及核查工作。对核查事故过程中确有困难的,可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核查。


(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监察、人社、工会、相关乡镇(街道)等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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