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15-00197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5-08-10
  • 2015-08-10
  • 通告
  • 荥政办〔2015〕37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土地成本管理,规范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工作,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政办〔2014〕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征用、收购方式纳入储备的土地成本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成本是指为收储土地并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直至土地供应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储备土地取得成本、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土地管护阶段成本和其他费用四部分构成。


第四条 荥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储备的实施主体和储备土地成本核算主体,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成本。


第五条  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坚持“区域平衡、储供结合、宗地核算、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荥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核算确定土地储备成本,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储备成本及评估结果确定土地供应起价。


第二章 土地储备成本的构成


第七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纳入储备的土地收储成本包括:


(一)土地报批等各项费用,包括:上缴国家、省、郑州市有关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社保费等相关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区片价、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三)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含拆工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建筑垃圾清运费、被拆迁居民的安置补偿费(分实物补偿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相关费用;其中,实物补偿费主要为安置房建设费,指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过程中,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进行安置房建设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安置房开发、建设费及办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四)财务成本,主要包括向金融机构所支付的利息等。


第八条 依法收购国有土地纳入储备的土地收储成本包括:


(一)土地收购补偿费;


(二)财务成本,主要包括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等。


第九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包括:


(一)投入成本,包括:实施前期开发范围内片区土地平整、道路、排水、供电、照明、绿化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费用、财务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投资收益,主要包括按政府规定核定的政府投融资公司组织参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条 土地管护阶段成本,主要指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包括围栏、围墙等建设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地籍调查费、规划编制费、土地测量费、土地评估费、土地房产注销登记费等以及经市政府审批认定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成本相关税费及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郑州市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的拨付流程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成本的补偿,由征收办、土地利用科统一核算,储备中心先行补偿,待土地招、拍、挂成交后,储备中心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审核后按照资金拨付流程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旧村改造)、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宗地出让后,按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的65%拨付土地储备成本资金(扣除耕地占用税),由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市财政依据市政府领导批示予以拨付。净收益资金(扣除上三级费用及有关规定我市应计提的资金),由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市财政依据市政府领导批示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收储、开发和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荥阳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建立完善内部成本核算管理机制,实行储备土地宗地台帐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科目使用和核算程序,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现土地成本核算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十七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扩大土地储备成本范围、弄虚作假、虚列支出、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市以往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主办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荥阳市索河路71号 邮编:4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