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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荥政文〔2015〕157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荥政文(2015)157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控,保障建设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42号)、《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荥政文〔2015〕7号)和省、郑州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具体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扶贫、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体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棚户区改造、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或资产)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补助奖励资金;

(三)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五)政府采用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

(六)国债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二章 项目前期的管理

第四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完善各项前期工作之后,方可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前期论证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会同建设单位,对各建设项目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和细化投资预算。分析、细化的预算投资大于当年计划总投资时,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与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后,在当年总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对当年计划项目进行调整或压缩,以保证当年开工项目的建设资金能够足额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须报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为打破行业垄断格局,降低工程造价,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具体招标方式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准。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标底由市财政局审查。

第七条 总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采取中标价或固定承包价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后,除国家政策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及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外,工程造价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局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中标预算、施工合同、征地拆迁合同及拆迁房屋、构筑物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市财政局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的基础上,拨付征地拆迁等款项。

第三章 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应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容,在下达的投资计划范围内组织实施。违者不予拨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拨款将视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凡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市财政局可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如涉及大宗设备投资,按照《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对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财务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及前期费用,要在批准的概算和建设投资计划内执行,严格控制非建设性支出。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签证管理机构。工程签证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审查、核定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工程签证。市财政局负责签证的确认。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及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签证资料等)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在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前,市财政局预留工程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30%以上作为结算资金。待市审计部门工程决算审计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使用中央、省、郑州市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如果中央、省、郑州市已制订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照其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利用PPP等模式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签订的建设合同,结合本办法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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