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15-00219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市场,监管
  • 2015-07-14
  • 2015-07-15
  • 意见
  • 荥政文〔2015〕133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商品住房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升住房保障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暂缓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本《意见》印发实施后,商品住房用地新出具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时,暂缓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的方式置换建设。

本《意见》印发实施前,已出具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应当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但尚未办理配建手续,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选择配建的,继续按照《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荥政〔2011〕27号)文件规定执行。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亦可根据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求情况,选择暂缓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的方式置换建设,缴纳异地移建款的配建比例由10%调整为6%,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不再根据土地级别分级放大。对于开发企业采取缴纳异地移建款方式置换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设施配建要求的情况下作出的户型调整,市规划部门应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再变更《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本《意见》印发实施前,已出具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且尚未出让的土地,可按程序申请变更配建方式。

(二)调整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缴纳比例。缴纳异地移建款的配建比例由10%调整为3%,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不再根据土地级别分级放大。

本《意见》印发实施前,已出具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应当缴纳异地移建款但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尚未缴纳的,异地移建款按照调整后的配建比例(3%)和标准缴纳。

(三)加强配建项目管理。本《意见》印发实施前,应当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且已开工配建或已办理配建手续的,继续按照《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荥政〔2011〕27号)文件规定执行。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省、郑州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等规定,应当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参照《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廉租住房装修标准以及《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导则》规定的装修标准执行。

 

(一)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分配:

1.优先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物配租需求,实现“应保尽保”。

2.政府利用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等资金进行回购。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审核确定销售基准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回购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用地按划拨土地权益价(划拨土地价格)计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公共租赁住房建筑安装成本、按建筑面积分摊的相关配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单独核算。

政府也可利用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等资金购买单套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市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确定拟回购商品房项目的房源,通过谈判方式合理确定购买价格,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回购。

所回购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居住需求的同时,可纳入市级融资平台进行融资;也可向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资金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或发放租赁补贴。

3.由开发企业持有经营。按照郑政办〔2015〕79号文件等规定,对市政府未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销售供应。销售价格按公共租赁住房回购价格核定有关规定执行。

4.在满足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人群的住房需求后,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扶贫搬迁家庭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也可以作为过渡性安置住房。过渡安置期间,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市政府不再实行分级补贴。

(二)建立住房保障新模式。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保障并重,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

 

市政府组织市城改办、新村办、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积极探索,打通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房通道,处理好拆迁安置、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关系。对于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但尚未实施改造安置的项目,鼓励试点开展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利用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补贴资金,通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方式,扩大居民选择余地,提高安置效率。

优化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安置模式,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项目建设的村民安置住房,优先保障被征收户1~2套安置住房,剩余的安置住房引导被征收户通过货币补偿的途径解决。

政府通过谈判方式购买位置、品质、价格适中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缩短征收安置周期、消化商品房库存。同时,政府可购买棚户区改造被安置户多余的安置住房作为安置房,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平稳发展。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

政府搭桥,引导棚户区居民与相关开发项目对接,自主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棚户区居民凭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手续,可免征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的房产契税。

 

市国土部门要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商品住房库存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严格控制住宅用地供应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各类满足市场需求的商品房,对套型结构比例全部放开,确保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科技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

 

落实国家、省、郑州市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提高贷款最高额度,简化贷款办理手续。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职工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仅申请人本人符合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符合低保、低收入、特困标准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市政府在落实房地产发展主体责任的同时,建立合作协调长效机制。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定期公布土地供应、住房供应和房价变动等情况,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加强对房地产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正确引导住房消费,稳定市场预期。

 

按照省、郑州市要求,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调整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项目,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二层以上(含地下室);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项目,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三层以上;十三层以上项目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四层以上。

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时,对于信用等级评定为3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预见费按照5%的比例实施监管;对于信用等级评定为2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预见费按照10%的比例实施监管。

 

实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五单一网”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梳理制约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实行一站式服务,继续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供电、供气、供水、通信、供暖等行业对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确保配套设施与住房项目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因相关设施不配套,给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落实省、郑州市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市财政局、金融机构要创新模式,加强与国开行对接,采取多种方式融资。

 

荥阳市紧邻郑州市区,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并被郑州市确定为“宜居健康城”。要精心策划宣传活动,充分运用“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强荥阳“宜业、宜居、宜游”的宣传,吸引域外人士到荥阳置业、就业、创业,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实施期间,若国家、省、郑州市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郑州市新政策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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