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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荥政文〔2015〕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


荥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遏制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经营、维修改造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畜牧、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体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棚户区改造、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补助奖励资金;


(三)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五)政府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项目的投资;


(六)国债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五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二)本办法所称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六条 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荥阳市财政局负责对招标投标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荥阳市监察局负责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荥阳市财政局、荥阳市监察局。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应急、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六)其他特殊项目由市政府另行决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批复;已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已获批准;


(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融资方的资金证明;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或其他技术资料;


(五)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


(六)政府性建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在项目招投标前期对工程投资进行核算,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持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资料,到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招标登记。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证书,每一招标项目的代理人员中,必须有注册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执业(职业)资格,并在招标代理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持资质证书、委托代理合同、招标项目的代理人员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证书、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到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实行单项备案制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招标一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


(二)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备案;


(五)向合格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需要时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投标;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


(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发布前5日送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标准文本。住建部门如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违法内容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推行资格后审,严格控制资格预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除特殊项目外),应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积极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限制综合评估评标办法的使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应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国家有关的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取,由项目业主的授权代表开标前在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下全部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定标期限的,应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批准。中标人确定后7日内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符合要求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五章 合同备案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签订,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订立违背一方意愿的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存在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并给予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或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构成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本办法涉及内容与中央、省、郑州市最新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中央、省、郑州市最新规定为准。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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