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满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外地来荥人员以及引进人才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79号)、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荥政文〔2015〕133号)、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荥政文〔2014〕28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本市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年满18周岁;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3.家庭在本市建成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来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年满18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用工证明;自谋职业人员有营业执照的;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4.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申请资料
(一)本市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 判决书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或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6.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来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 判决书等);
5.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工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自谋职业的提供营业执照;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或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7.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8.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住址、婚姻、收入、住房等)及申请理由。
三、配售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租住期限达3年以上的,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或部分产权,也可继续承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予以腾退,不得申请购买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用于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超过总套数的30%。
四、动态管理
保障性住房按照“三房合一”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实施配售的保障对象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且经相关部门核实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必须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差价款缴纳比例为原购房价格的30%。差价款作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五、装饰装修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不再进行简装修。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