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16-0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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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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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荥政文〔2016〕44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乡级财政收入超(减)收分成体制的通知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乡级财政收入超(减)收分成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促进乡级财政收入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调动乡级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鼓励乡级积极配合全市经济布局,确保经济资源配置落实到位,现就完善乡级财政收入超(减)收分成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超收分成机制

1.对于年初收入预算高出乡级财政收入平均增速的乡镇(街道),高出平均增速部分在原体制分成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2.对于年初收入预算高出乡级财政收入平均增速3个百分点以上(含3个百分点)的乡镇(街道),实际完成数超预算30%以上部分,在原体制分成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补助乡级财力。

3.对于年初收入预算高出乡级财政收入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含5个百分点)的乡镇(街道),实际完成数超预算20%以上部分,在原体制分成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补助乡级财力。

4.对于年初收入预算高出乡级财政收入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含10个百分点)的乡镇(街道),实际完成数超预算10%以上部分,在原体制分成比例的基础上增加40个百分点补助乡级财力。

5.以上体制不适用于因上年度收入基数调整造成增速过高的情况。

二、加大经济发展扶持力度

各乡镇(街道)要始终将发展作为乡镇(街道)工作的第一要务,大力扶持经济,对于市政府统一安排的土地征收等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资源配置工作要积极配合。对因土地征收等经济资源配置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因经济下滑,收入降幅过大,低于收入基数的,下一年度的收入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不予调整。对积极配合并完成土地征收等经济资源配置工作,但仍出现当年收入完成数低于收入基数的乡镇(街道),可适当调减收入基数。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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