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7863874/2016-00348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6-06-14
  • 2016-06-20
  • 通知
  • 荥政文〔2016〕93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荥阳市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豫依法行政〔201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依本规定参加行政诉讼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列明的被告或第三人;本规定所称应诉责任单位,是指以市政府为被告或第三人时具体承担应诉工作职责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分析。

第二章 应诉主体

第五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应诉”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

(一)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二)起诉市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承担相关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三)因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市法制办为应诉责任单位;

(四)案件涉及多个应诉责任单位的,由市政府确定应诉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应诉工作,协办单位协同配合;

(五)应诉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市法制办提出建议,市政府领导审批确定。

第六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市法制办应当及时提出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建议,呈请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向应诉责任单位转送相关材料。

因情况紧急等原因无法及时书面呈请市政府审批的,市法制办应向市政府相关领导进行口头请示,经同意后,可以先行转送材料,并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单位应诉。

上述单位被撤销、合并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应诉。

第三章 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应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当面听取原告意见,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本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应诉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并向人民法院说明不能出庭的理由。

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或其他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应诉责任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应诉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群体性案件;

(二)案情重大复杂,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三)可能引起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四)对被诉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出庭应诉准备工作,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准时参加庭审,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应当及时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本行政机关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或不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四章 诉讼代理人

第十三条 应诉机关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为1-2名。

应诉机关委托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应诉机关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熟悉案情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共同出庭应诉。

应诉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应诉职责

第十五条 应诉机关和应诉责任单位依本章规定履行应诉职责。

第十六条 应诉机关或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做好如下庭前准备工作:

(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行政正职或主管法制工作的副职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案件进行研判,制定应诉方案,确定承办人员;

(二)在法定期限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手续等应诉材料;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依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提供证据、依据的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

第十七条 应诉机关或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准时参加庭审,庭审中应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二)针对原告的起诉意见充分陈述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理由;

(三)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出示相关证据、依据,并对证据、依据的种类、来源、证明效力等作出说明;

(四)针对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五)围绕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辩论;

(六)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记录错误的,及时提出并要求更正,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应诉机关或应诉责任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庭审。

应诉机关或应诉责任单位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或提请有关机关纠正。

应诉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其他当事人。

具备调解或者协调和解可能性的行政案件,应诉机关或应诉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调解或者协调和解工作。

第十九条 诉讼过程中,应诉机关或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

(一)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研判,拟定解决方案;应诉责任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研判并撰写分析报告,及时报市政府研究决定解决方案;

(二)对裁判结果进行研判,决定是否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应诉责任单位应对裁判结果进行研判并撰写分析报告,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决定是否提起上诉、再审。

第二十条 对市政府决定提起上诉、再审的案件,由原应诉责任单位办理上诉、再审事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

第六章 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办理行政应诉手续的同时,将应诉材料复印件报送市法制办;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报送市法制办。

第二十三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机关和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 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机关、应诉责任单位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实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行政诉讼案件承办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行政应诉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诉讼费由应诉责任单位预交,结算后由财政负担。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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