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1417/2022-00189
  •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2-03-23
  • 2022-03-23
  • 通知
  • 荥交〔2022〕31号
  • 有效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荥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安全提升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12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关于开展燃气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豫交安委〔2021〕20号)《郑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郑安委〔2021〕20号)《郑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郑州市道路运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荥阳市道路运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务院、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郑州市人民政府、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健全安全预防控制和隐患排查体系,有效防范化解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领域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

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郑州市安委会部署的安全整治有关工作任务,集中整治我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证件、燃气及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推送违规线索处置及企业电子运单使用等方面存在的不彻底、不到位等问题。压紧压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精准治理,确保行业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取得实效。

三、组织领导

为高效推进工作,成立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陈晓瑞

副组长:张发安  赵国华  虎建勋  王晓峰

成  员:刘  洁  周  勇  董  楠  梁水苗  王光辉

        张立磊  靖海连  冯建亭  袁  洲  曹  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运输科,承担日常工作,张立磊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任务

(一)深入清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车辆、打击无运营资质车辆

1.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见附件1),梳理荥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登记信息,与运政管理系统信息逐一比对核实,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挂靠车辆,督促企业限期报废或过户无运营资质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问题、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电子运单及车辆长期异地经营等违规运营行为。

牵头单位:局运输管理科  责任单位: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行政审批科(完成时限:2022年4月30日)

2.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企业及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涉嫌非法营运的,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抄告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存在4类违规运营行为、车辆违规挂靠经营未按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相关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牵头单位:局安全监督科责任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行政审批科、局政策法规科、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2年4月30日)

(二)全面核查危运企业资质、车辆运营资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深入全市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核查企业经营范围,核对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对危运企业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督促指导危运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2019年第29号令)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的相关要求,深入开展驾驶员、押运员、业务调度员(含运单管理人员)、动态监控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作业素质技能.对企业两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牵头单位:局安全监督科  责任单位: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运输管理科、局政策法规科(完成时限:2022年9月30日)

(三)全面检查危运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

4.督促危运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和车辆技术档案制度,根据车辆维护手册和使用说明书确定车辆维护周期,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对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不符合规定或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以及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局运输管理科  责任单位: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局行政审批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政策法规科(完成时限:2022年9月30日)

(四)健全完善危运企业退出机制

5.指导危运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建立应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危运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安全隐患突出、隐患整治不力、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吊销相关危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牵头单位:局安全监督科  责任单位: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政策法规科(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建立应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其他任务持续推进)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风险隐患

6.要对全市涉及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督促危运企业加强对承运燃气或瓶装液化石油气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况;要督促企业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加强对正在运行的车辆和驾驶员加强动态监控管理,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强化与市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同执法机制,持续严厉打击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车辆运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信息报送:于2022年3月1日、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河南省城镇燃气运输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附件2),报送至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牵头单位:局运输管理科  责任单位: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政策法规科(完成时限:2022年3月31日前建立强化协同执法机制,其他任务持续推)

(六)有序推进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

7.做好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前期基础工作,摸清全市在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基本情况,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做好罐体检测,完成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道路运输证》信息存在问题的治理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局行政审批科、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2年3月31日)

(七)建立健全危险货物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协同监管机制

8.加快建立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装载(充装)的联合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两部门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危运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调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制度,依法从严查处"未查验车辆、罐体、人员资质情况下”或"在查验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装载或者充装危险化学品,以及"超过车辆核定荷载装载"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局安全监督科  责任单位:局运输管理科、局政策法规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完成时限:于2022年4月30日前建立相关工作协同机制,并持续推进)

(八)督促危运企业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制度

9.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2016年第55号令)规定,督促企业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及时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推进)

(九)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10.公路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对道路损毁、交通安全设施损毁或缺失的,公路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处置妥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需要实施工程措施的,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干线公路改造、改扩建工程等及时组织实施;对尚未安排工程改造或需采取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要及时报告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牵头单位:局公路管理科  责任单位:公路局、地管所(完成时限: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推进)

(十)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11.要向市政府加强工作汇报,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2019年第29号令)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依法加强托运、充装、运输车辆及容器检验、道路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案件移交及接收机制,联合惩戒,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局安全监督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2年5月31日前建立相关工作协同机制,并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督查考核。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安全整治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安全整治各项任务;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工作推进会,进行督导检查考核通报,每期的《督查简报》报局主要领导。

(二)加强沟通协作。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协同配合和任务衔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遇到重大情况或亟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做好督查督办;责任单位要细化任务分工,紧盯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

(三)及时上报总结。各责任单位要对照任务分工,对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及时进行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经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分两次于2022年6月30日前、10月31日前,报送至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禹祥  联系电话:0371-64668583

邮箱:3201167609@qq.com

 附件:

1.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

2.河南省城镇燃气运输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2022年3月23日

 附件1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

工作要点

 

坚持统一组织、分类施策、依法依规、协同治理,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到2022年6月底前完成;2022年底前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一、全面清理危险化学品运输挂靠车辆

重点清理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的车辆.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梳理形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台帐,对车辆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者名称进行比对,对于两者名称不一致的车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全面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挂靠运营行为

(一)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行为。查阅企业安全教育台账,逐人核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对于未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按照《办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定期维护和检查记录的行为.对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企业车辆台帐,逐车查阅企业车辆技术档案、3个月内出车检查记录等台帐。对于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要求对车辆进行出车检查并记录的,按照《办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各项要求,加强对车辆的定期维护和出车检查.

(三)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行为.对照企业车辆台帐,逐车核查企业3个月内车辆动态监控记录.对于未对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按照《办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所属车辆全面实施动态监控.

(四)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对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车辆台账和动态监控记录,逐车查阅车辆运单.对于存在车辆运行轨迹,但未按要求派发运单的,按照《办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单管理制度,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管理。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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