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1193/2018-00035
  • 荥阳市公安局
  • 规章
  • 2018-05-25
  • 2018-05-25
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

2016年12月12日省政府印发《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豫政[2016]7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已经转发。12月16日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做好<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16]266号),

一、申报暂住登记是申领居住证的前提,也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公民义务;办理暂住登记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职责,是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各单位要扎实开展催办查验,督促引导公民自觉主动申报,落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中介、物业以及承租人等社会力量的治安责任,做好信息采集和暂住登记工作。对经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申报、报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的,应持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及个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主动到当地派出所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派出所登记站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采集38项生物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免费制发《暂住登记凭证》。各单位要继续加强信息核查,实行信息质量终身负责制。社区民警是暂住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在《暂住登记申报表》上签字,负责登记办证材料档案的规范管理,保存期限三年以上。公民申报暂住登记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强调几点:

(一)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登记备案证明(集体土地房屋等无法办理的由治安大队主管领导签字)。房屋首次出租的,房主需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建立出租房屋档案,房主不便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

(二)居住在单位内部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就业和住宿地址证明。

(三)自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二、全省将实行统一的《河南省居住证》,我市要做好衔接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新居住证仍由市局居住证制证中心集中统一制作。此前办理的《郑州市居住证》,在我市范围内可以继续有效使用。各单位仍要受理《郑州市居住证》的申领,正常进行年满和居住地址变更签注。

三、自本通知之日起,居住证受理制发时限要遵照执行《办法》规定的15日内制作发放。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派出所登记站应自受理审核之日起, 3日内将受理信息通过“郑州市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上传至市局居住证制证中心;制证中心应在7日内完成制作证件工作;证件制作完毕应于3日内领取,2日内发放至登记站。登记站收到证件后,应立即通知申领人或代办人前来领取。

四、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居住证签注工作,办理签注手续须交验的证明材料基本不变。

(一)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在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二)在同一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办签注手续。

(三)在省内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四)申请人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

五、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解释《办法》的意义和规定内容,努力消除一些人的模糊观念和糊涂认识,教育公民增强知法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暂住登记、租赁备案、如实申报的义务。派出所登记站要清理、修正与《办法》不一致的办事制度、流程,同时做好信息梳理工作,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鲜活。特别是我市集中拆迁的都市村庄,对原来居住的、信息已经被注销的外来人口,要继续跟踪查实,尽力查明去向,及时督促登记,避免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和不良影响。

六、《办法》实施后,我市2013年制定的《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将予以废止。对违反居住证管理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663号令规定的处罚条款执行。

(一)663号令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2、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3、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二)663号令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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