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切实把疫情防控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激励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奋发作为,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和《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及时奖励工作的通知》(郑人社办〔2020〕202号)精神,决定对在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进行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一线医疗卫生单位非在编在册人员)和集体。七级、八级(正科、副科)职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对符合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二、奖励种类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我市乃至全省、郑州市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大功。
三、奖励权限
(一)嘉奖。给予我市事业单位集体和工作人员嘉奖的奖励,由各乡、镇、办及各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报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给予我市事业单位集体和工作人员记功的奖励,由各乡、镇、办及各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报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郑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给予我市事业单位集体和工作人员记大功的奖励,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按比例向市委、市政府推荐,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郑州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推荐,郑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向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推荐,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四、奖励的程序
(一)各乡、镇(办)及各主管部门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各乡镇办及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评选。对拟奖励名单,涉及科级干部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部门同意。
(四)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五、推荐奖励名额
全市拟评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嘉奖15个。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名额根据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嘉奖、记功人员及集体参考名额见附件。我市拟推荐郑州市事业单位集体嘉奖1个、记功1个,符合条件的可推荐记大功1个。各单位参考名额推荐嘉奖、记功人员,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申报记大功 1 名参加评选。奖励名额向基层和疫情较重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倾斜。各乡、镇(办)及市直各部门可推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嘉奖1个、记功1个,符合条件的可推荐记大功1个。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乡、镇(办)及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本着“立标杆、树典型”的原则,抓紧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及时奖励工作。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奖励人选应当坚持优中选优,将评选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过程,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三)严格程序,公开透明。要严格执行《奖励规定》的各项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制度。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于违反《奖励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请各单位于7月7日前将及时奖励实施情况、奖励备案材料及相关审批表、事迹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单位: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联系人:刘 凯 联系电话:60252068
附件:荥人社【2020】55号文
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 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