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
为贯彻《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严格规范撤村设居工作推动“村改居”平稳有序进行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保障村民民主权力,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进村级建制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委会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村委会调整总体要求
(一)确保村委会布局总体稳定。村委会调整直接涉及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农民土地和财产权益保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影响深远。要结合村庄规划布局、村庄撤并等工作从严把握,充分论证,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进行村委会调整的,原则上要保持土地(林地)承包关系不变、各项结对扶持政策在规定期限内保持不变、已安排的各类在建项目仍按原村落实不变、公益生产生活设施的投入范围不变、已签订的各类有效经济合同不变、已安排的各类帮扶项目的享受对象范围不变。
(二)科学完善村委会调整标准。要按照有利于坚持和加强村党组织领导、有利于提升服务效能、有利于优化整合资源、有利于历史文化传承和保留乡村风貌的原则,区分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等不同类型村庄特点,依法科学制定村委会调整标准。
要坚持规划先行,以国土空间规划的村庄定位为依据,以规模适度、有利社会发展、便于基层自治、便于服务管理为原则,统筹考虑服务管理对象规模、服务半径、区位条件、地域面积、产业发展、项目规划等因素,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行政村设置。采用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的调整模式,依法明确村委会管理范围和规模,对户籍人口较少的村、行政成本高的村、人口外迁形成的“空心村”、集体经济薄弱村、村级领导班子长期软弱涣散又无理想人选的行政村,原则上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行政村规模,以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治理有效,有利于服务供给,有利于便民利民为目的,防止盲目求大。在行政村范围内,应综合考虑集体产权归属、区位条件、风俗习惯等,合理设置村民小组。
(三)稳妥开展村委会调整。村委会调整应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撤并。行政村数量较多的乡镇,可以根据发展治理需要和本地实际,在充分论证并搞好试点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发展与安全,兼顾必要与可行,审慎指导开展村委会调整,坚决防止运动式、大呼隆的作法。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摆在突出位置,坚持因村制宜、分级分类、“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实施村委会调整时,要注意把合并居住与村委会调整严格区分开来,防止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村民意愿搞大拆大建。
二、严格规范村级建制调整程序
(一)科学拟定村委会调整方案。村委会调整应以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村庄定位为依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乡镇(街道)提出、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并按程序报批。认真评估风险,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组织村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科学拟定村委会调整方案。
村委会调整须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拟订方案。乡镇(街道)按照村委会调整的原则、标准和条件,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经过风险评估,报经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拟订村委会调整方案。
2.民主决策。调整方案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3.申请批转。乡镇(街道)向市政府提交村委会调整申请,并附申报材料,市政府批转给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规划情况;调整方案(含调整理由等);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策略;村级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记录和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决议;集体资产处置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情况;拟设新村的公共服务用房及综合服务设施配建;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拟设(调整)新村命名更名申请等。
4.部门审核。市民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申报材料的要件审核,组织实地踏勘,并充分征求同级组织、发展改革、教体、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卫健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把关材料至少应包括: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踏勘情况、审核意见等。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民政局应及时中止审核程序,指导乡镇(街道)补正申报材料。
5.郑州市把关。形成审核意见后,呈报市政府审批前,应报送郑州市级民政局进行指导把关。
把关材料至少应包括:有关部门意见,实地踏勘情况、审核意见等。
6.荥阳市审批。郑州市民政局把关同意后,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下发批复文件。
7.省级备案。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民政厅备案,备案材料由郑州市民政局径送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复函。
备案材料至少应包括:申报材料、有关部门意见、实地踏勘情况、审核意见、把关意见、批复文件、备案报告等。
8.建制调整。乡镇(街道)根据省民政厅复函,及时依法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工作。
9.备案赋码。新设的村民委员会,应向市民政局进行法人备案,注销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新证书。市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复函,对新设村民委员会进行赋码,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二)指导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委会调整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必须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严禁违背村民意愿强行推进。乡镇(街道)应将拟订形成的村委会调整方案提交所涉及行政村的村民会议民主决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应报市民政局审核;村民会议讨论未能通过的,应暂停实施村委会调整。健全村民会议议事规则,提高民主决策的质量和效率;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加强对民主决策程序履行情况的监督。注重发挥老党员、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作用,引导和稳定村民预期。
三、认真做好村委会调整后续工作
(一)健全自治组织。同步调整村党组织设置,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严格落实村“两委”成员资格联审机制,按法定程序产生村“两委”。积极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推行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鼓励外出务工返乡人员、退役军人等参与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统筹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以及红白理事会等负责人推选工作。暂时不具备选举新村民委员会条件的,乡镇(街道)提请市政府研究设置过渡期,由原村民委员会继续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二)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结合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引导村民及时制(修)订村规民约。进一步细化村民委员会行使权力的法规依据、运行范围、执行主体、程序步骤,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梳理完善村级事务公开清单,推进村级事务及时、规范公开。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有关规定,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从事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妥善处理好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三)建立健全村级服务体系。结合村委会调整,优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合理确定综合服务半径,整合利用原有行政村服务设施,推进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确保村级公共服务有效衔接,不影响村民生活和办事。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健全各类组织联动机制,加强各类资源整合利用,推动上级投放的公共服务资源以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村级公共服务供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村委会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立健全部门会商机制,定期研究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主动对接组织、发改、教体、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完善措施,做好政策配套衔接,并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细化政策标准。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照村委会调整的基本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具体政策标准,不脱离实际,不盲目求大。同时,要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同步做好新设立村命名更名的备案、公告等相关工作。
(三)注重分类指导。坚持“一村一策”,因村制宜,分类指导,精准实施,稳妥有序开展村委会调整工作。充分考虑规划布局、区域功能定位、农民生产生活,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做到财力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工作能推动,发展能持续。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