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1441/2015-00013
  • 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规章
  • 2015-12-24
  • 2015-12-24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将中医科的设置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中予以考评,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中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

(二)无床型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康复治疗室。

(三)设置中药房,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二、人员

(一)中医人员和中药人员总编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意见确定。

(二)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

(三)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三、医疗用房

(一)每中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

(二)中药房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中医设备: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

(三)设置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四)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五)中药房设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小型粉碎机、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冷藏柜。

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民族医科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附: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一、总 则

   (一)为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优势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民族医药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基层乡镇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参照执行。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结合行政区域内实际,制定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农村优势与作用的具体政策措施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确定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业务工作的具体指标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

二、中医科建设

   (四)乡镇卫生院应当将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其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有相应的专用医疗用房。房屋面积、环境等达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五)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本地区疾病谱、中医药专业技术条件等情况开设相应的特色专科(专病),设置中药炮制室、煎药室。

三、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

   (六)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稳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

   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和中医执业医师应占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总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七)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在职教育和学术交流,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层次和实际工作能力。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五年参加进修学习的时间为3—6个月以上。

   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加强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四、中医药服务基本内容

   (八)医疗服务

   1.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2.根据“简、便、验、廉”的原则,运用包括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5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3.运用中医药方法结合现代理疗手段,开展中医康复医疗服务;

   4.提供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品种数量应当满足开展中医药服务需要。中成药品种应当在80种以上,中药饮片应当在250种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适当调整。

   (九)预防保健

   1.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辖区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2.开展2种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一体化的服务,运用中医理论和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

   3.制定有中医药内容的适合辖区内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以及亚健康人群的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应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养生保健;

   4.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及指导;

   5.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医药防病、保健知识,能够提供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教育。

   (十)提供中医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五、加强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

   (十一)乡镇卫生院应开展对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使每个村至少有一名中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并指导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开展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地区,乡镇卫生院应当承担村卫生室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统一代购工作,保证中药质量和用药安全。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业务工作列入乡镇卫生院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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