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1812/2015-12461
  • 荥阳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
  • 安全生产
  • 2015-12-30
  • 2015-12-30
荥阳市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05〕5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本市辖区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32号);《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3现状与趋势

由于荥阳特殊的地理位置,辖区内人口众多,人员流动性大,各类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几率比较高,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比较大。近年来,各种新发传染病病例的出现,常规传染病发病率有所上升,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狂犬病等疫情的存在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将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应急联动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6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7.1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7.2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市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我市发生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7.3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需由郑州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一个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7.4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事发地县级政府可以有效处置,或者发生在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荥阳市索河路71号 邮编:4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