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审查范围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中央驻豫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豫企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和机关财政供给事业单位除外)。
(二)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 报送时间
2016年5月3日-7月31日。
三、 审查流程
(一)下载资料。用人单位登陆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审查通知及《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情况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二)报送材料。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内容报送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进行审查。
(三)审查期限。自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后,在6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四)审查方式。按照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中审查评定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大、报送材料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由人社局派专人到实地审查。
(五)结果发布。书面材料审查结果将通过郑州市、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查询。
四、 审查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三)2015年12月全体人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用工起始时间、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报电子版)。
(四)2015年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职工在5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可上报2015年10月份当月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职工在5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上报某一车间、分厂或部门2015年10月份当月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年休假执行记录。
(五)2015年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在100人以下的单位,上报签订的全部劳动合同;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至少上报100份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的单位报10份劳动合同)。
(六)2015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单位实行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情况说明。
(九)实行劳务派遣或以劳务外包等形式用工的单位与派遣(外包)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外包)协议及劳务人员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十)2015年度财务报表 (原件、复印件各一套),主要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
3.成本费用情况表或期间费用明细表(属工业企业的,加报产品制造成本及制造费用表);
4.基本情况表或主要指标表;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费用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
(十一)2015年劳动情况年报表(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十二)2015年度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情况自查登记表。
(十三)2014年、2015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及确认的相关文件。
(十四)2015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情况申报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并报电子版)。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报送第(八)、(十)、(十一)、(十二)项。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是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书面材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二)按时据实申报。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准备2015年度本单位的相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书面材料审查。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三)认真整改落实。各单位要加强配合,认真对待书面资料审查工作;对在书面材料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整改,达到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的目的。
(四)严肃审查纪律。对逾期未参审的单位和未按规定日期报送书面材料,出具虚假书面材料或隐瞒、转移、销毁证据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对在书面材料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且未按要求整改的用人单位,将依法处理并实行重点监管,必要时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审计。
书面材料报送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508房间。联系人:赵治臻 联系电话:60257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