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1185/2016-00077
  • 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
  • 2016-05-10
  • 2016-05-10
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的通知
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及用人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OO3]21号)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条例》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2015年度劳动用工书面审查材料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荥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是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确履行职责,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行政执法的持续发展,对增强用人单位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劳动用工,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健康稳定高效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用人单位要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类用人单位更要积极配合好,做好诚信等级评价的准备工作,争创劳动用工诚信单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的顺利开展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积极做好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础资料的报送工作。市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评办公室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评判标准进行诚信等级认定工作。同时,坚持民主与公开的原则,积极邀请同级工会、工商联、企业协会等组织参加,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积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
    劳动保障监察科要通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积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并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向社会公布。同时,利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四级管理平台,积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对不同的信用等级用人单位实行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效能。
四、加强宣传,营造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良好氛围
    劳动保障监察科要大力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四级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作用,全面推动2015年度劳动用工书面审查材料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荥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增强用人单位诚信守法意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文)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之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要求,依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照相关标准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A、B、C、D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资料审查工作,每年评审一次。评价结果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予以公布,并在其他新闻媒体或网上登载。 
    第四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合全市所有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郑单位和在本辖区有临时用工行为的单位等。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评定。 

第二章  诚信评价信息内容和采集方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指标内容: 
    (一)制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主要有:执行《工会法》情况,遵守招用技术工种人员规定和遵守境外人员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的采集方法:以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以及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所掌握的(包括上级交办、转办、网上投诉举报案件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为主要信息来源。同时参考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  为确保各种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将按照“谁主管、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对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诚信评价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指标内容,将用人单位分为A、B、C、D四个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其涵义是:A级为《诚信示范用人单位》、B级为《诚信用人单位》、C级为《诚信警示用人单位》,D级为《失信用人单位》。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的标准:
   (一)A级《诚信示范用人单位》的评价标准:(用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三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合格; 
    2、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并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3、招用人员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荥阳市劳动用工条例》等规定;      
    4、模范执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内容规范、合法; 
    5、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无瞒报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6、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未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现象。
    7、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等规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境外人员持证上岗;
    8、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
    9、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0、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
    11、年度内无职工投诉举报案件,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二)B级《诚信用人单位》的评价标准:(用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二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合格; 
    2、招用人员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荥阳市劳动用工条例》等规定;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内容规范、合法; 
    4、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无瞒报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5、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年度内未发生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现象; 
    6、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等规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境外人员持证上岗;
    7、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
    8、年度内经调查属实的同一类职工投诉举报案件不超过两次,且能及时整改;年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三)C级《诚信警示用人单位》的评价标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达不到B级诚信等级用人单位所具备的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年度内招用人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用工备案,经整改后能在两周内进行用工备案; 
    2、年内未能执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整改后能在两周内予以补签,合同内容规范、合法; 
    3、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但未能据实申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基数,经整改后能在一个月内纠正。已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年度内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4、年度内经调查属实的同一类职工投诉举报案件超过两次,对查出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不能及时进行改正,或改正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D级《失信用人单位》的标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在C级诚信等级用人单位所具备的条件以下者,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不按要求参加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经两次催促后仍拒不参加,或仍拒不按要求报送有关评定材料的;      
    2、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 
    3、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4、拖欠农民工工资额超过工资总额的30%且拖欠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能清偿的;
    5、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诚信评价的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成立由相关用人单位参加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并邀请同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用人单位协会等组织参加。具体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科,具体负责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和审核用人单位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参评信息。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有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职业技能开发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执行职业资格、职业培训等情况;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就业部门负责提供职业介绍、劳务派遣等情况;劳动人事仲裁提供用人单位人事劳动争议案件胜、败诉情况等;劳动保障监察科负责对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情况及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综合汇总。
    第十四条 首先由用人单位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网格监察协管员),对照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标准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结合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初评意见。然后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再进行综合审核确定。对审定结果对外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又无异议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批准并同时在网上发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信息。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的A级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需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荥阳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申报表》,积极参加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于用人单位申报书面材料工作截止后延期3个月结束。

第五章  诚信评价信息的使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负责在公开新闻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在市劳动保障网、市劳动力市场上长期发布,记入用人单位信用档案,接受社会各界的查询。将对C.D两个级别的用人单位。由市政府向发展改革、建设、工商、监察、银行、房管、税务、国土等相关部门实施通报,协同惩戒。 
    第十九条  对获得A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授予A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用人单位》牌匾;对获得B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授予B级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证书。 
   对评审出的不同信用级别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将采取有差别化的劳动保障监管措施,以鼓励用人单位诚信经营,自觉守法。 
   (一)对评为A级《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免予对其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年度审查和日常巡视检查两年,免予其社会保险稽核两年,公开其诚信信用信息,并推荐参加全国、省、市诚信用人单位的评选。 
   (二)对评为B级《诚信用人单位》,免予对其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年度审查和社会保险稽核一年,并公开其信用信息,在日常管理中,按照正常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进行监管。 
   (三)对评为C级《诚信警示用人单位》,除按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要求,进行正常管理和检查外,每年至少要对其进行两次以上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四)对评为D级《失信用人单位》,将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不定时的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诚信自律,守法经营。 

第六章  诚信评价等级的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 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级别实行动态化管理。 
    (一)对A级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在年度内发生一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次年将相应降低该用人单位一个诚信等级。对当年度出现严重劳动违法案件的,经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直接取消A级诚信等级资格,并停止网上相关诚信信息。
    (二)对B级诚信等级用人单位,在年度内发生两起以上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经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相应降低为C级诚信等级,并按C级等级标准进行监管,取消网上诚信信息并提出警示。
    (三)对C、D两级诚信等级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如能积极主动整改,自我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减轻和消除对劳动者和社会带来的损失或影响的。可在整改后向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可提前停止在媒体上发布该用人单位的诚信警示或失信用人单位的信息。下一年度按正常程序申报上一级诚信等级级别。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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