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1513/2016-00204
  • 荥阳市汜水镇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
  • 2016-07-04
  • 2016-07-04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一个基本条件。

    1、申请人资格。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以实际核定收入计算。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房屋、债权、其他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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