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1812/2016-00030
  • 荥阳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
  • 政策法规
  • 2016-04-11
  • 2016-07-02
  • 通告
  • 荥安煤管〔2016〕11号
荥阳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荥阳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局各有关科室、崔庙中心煤管站、各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 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煤联〔2016〕33号)、《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 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郑煤〔2016〕39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重大灾害防治,实施矿井分类指导,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市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促进煤矿安全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市安监煤炭局成立以局长马鸿超为组长,副局长马成林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煤炭办,具体负责辖区煤矿的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指导、信息上报及日常性工作。

三、防治重点内容

(一)瓦斯防治方面

1.未贯彻落实《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

2.“一通三防”机构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

3.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 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等现象;

5.通风机、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设备不完善,未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6.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7.瓦斯检查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检、假检等现象;

8.瓦斯超限仍然作业,未按规定停电撤人、停产整改、分析原因、追究责任;

9.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安设位置、调校、检测检验不符合规定。

(二)水害防治方面

1.未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和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

2.未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导水通道发育情况和矿井充水条件及各含水层的水力联系;未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窑)积水情况,未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

3.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未落实“三专”(专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未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4.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未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 未采取疏水降压、底板加固等措施;

5.未严格落实“有掘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探放水原则;探放水未编制专门设计,未严格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6.未对水害治理效果进行验证;

7.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8.矿井排水设备、配电设备和水仓与矿井涌水量不匹配;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9.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未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井下建立的挡水墙没有正规设计并经验收合格;

 

10.未落实地面防治水措施等。

 

(三)防灭火方面

 

1.未按规定设置、配备防灭火设施、设备、器材,并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材料;

 

3.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等有关地点支护方式不符合规定;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实施;未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未采取综合监测方法进行监测;

 

5.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注浆、注氮系统未建立或不完善;

 

6.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不到位等。

 

(四)提升运输方面

 

1.矿井运人装置的大型设备和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检修及检测检验; 斜巷人车和立井罐笼防坠器未按规定进行试验;

 

2.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性能不可靠;

 

3.倾斜井巷中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善;

 

4.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行,超员乘坐人车或罐笼;人员乘运刮板运输机和非设计允许的胶带输送机;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非安标产品等。

 

四、工作要求

 

(一)煤矿企业要建立灾害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在全面梳理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及效果基础上,采取工程、技术、管理和会诊等综合措施,加强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二)局煤炭办将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隐患不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三)煤矿企业每月30日前,将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灾害防治情况进展统计表》(见附件)报局煤炭办,由局煤炭办汇总后按要求上报。

 

联系人:禹延峰 86573010 信箱:mtb60851906@163.com 

 

附件:重大灾害防治情况进展统计表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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