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豫安委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郑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