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161X/2016-00209
  • 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6-09-12
  • 2016-09-13
豫龙镇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行政村、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镇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职尽责,现将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免职、降职(或降低工资档次);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

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免职、降职(或降低工资档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乡(镇)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直接责任人。1个月内对发现的问题:1次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给予诫勉;2次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3次以上(含3次)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给予降职(或降低工资档次)。

(二)分管(分包)领导。1个月内对发现的问题:2次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给予诫勉;3次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4次以上(含4次)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给予免职。

(三)党政主要领导。2个月内分管(分包)领导:2人(次)受到诫勉处理的,责令公开道歉;3人(次)受到诫勉处理或1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给予诫勉;4人(次)以上(含4人次)受到诫勉处理,2人(次)以上(含2人次)受到党政纪处分或1人以上(含1人)受到免职处理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因大气污染防治问题,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追责;

(五)因未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的情形。

    六、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或降低工资档次)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七、未按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党政纪责任。

八、本办法由郑州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郑州市委办公厅商市委组织部、市大气办、市监察局承担。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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