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1441/2016-00208
  • 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疗机构
  • 2016-07-28
  • 2016-07-28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的意见

 豫卫办〔2015〕70号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机制,加大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人员的倾斜力度,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特点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收入分配机制
        (一)调整绩效工资结构。
        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允许各县(市、区)从实际出发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二)强化激励措施。
        1.各地根据实际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席医师和岗位标兵,对首席医师和岗位标兵实行奖励政策。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因节假日值班、急救出诊、抢救危重病人误时等劳务补助应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直接列入业务支出。
        3.对到边远地区服务和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4.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医疗卫生行业、县乡基层有关工资倾斜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护龄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有关政策。
        以上补助或奖励的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除国家和省有相关统一规定外,由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三)规范专用基金管理。
        1.医疗风险基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月末按当月医疗收入的1%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2.职工福利基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年末结转后,结余分配为正数的,按照业务收支结余(不含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的30%提取,专门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3.奖励基金。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30%提取,专项用于奖励单位年度内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技术骨干和优秀专业人员。奖励基金可与绩效考核取得奖励资金合并使用。
        (四)加强绩效考核。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科学核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具体确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县(市、区)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居民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绩效工资总量和医保支付等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考核与奖惩,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耗材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对其考核结果统筹确定。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调查研究,严格落实责任。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于2015年9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加大投入,落实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财力予以足额安排。     
        (三)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各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适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积极主动、政策落实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不快、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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