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治理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等行为,切实提高为民服务的效率、质量和水平,市政府依法对村 (社区)等基层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了郑州市行政机关要求基层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取消了35项基层出具的证明。为落实好基层证明清单制度,持续清理规范民生服务事项中增加群众负担、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提升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基层证明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基层证明清单制度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村
(社区)等基层组织提供证明、属于基层组织职责范围且能够如实掌握情况的事项进行梳理规范,实行目录管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基层组织没有职责或者无法证明的事项,
对可以部门之间查询的实施部门协同办理,进一步清理繁文缛节,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解决群众
“办证多、办事难”问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开展基层证明清单的专项学习,
切实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的贯彻落实,明确哪些事项需要开具证明、哪些证明可由基层开具、哪些证明已经取消,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
二、严格按照基层证明清单办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列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村 (社区)
等基层组织要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取消或未列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村 (社
区)等基层组织不再出具,也不得作为办事的前置条件。
三、加快转变工作方式
部门确需了解基层组织掌握的相关信息时,要通过郑州市政务服务网查询或问询,对政务服务网不能解决的,由部门直接函询或到相关基层组织调查核实。网上问询或函询的,提供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切实变 “群众来回跑”为 “部门协同办”,从源头上避免各类 “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现象。
四、对基层证明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因法律、法规或重大政策调整,以及基层组织机构、工作职能发生变化,基层证明清单事项需要增减或变更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基层证明清单提出调整申请,报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按程序予以调整。
五、方便群众办事
基层证明清单发布后,我市居民到郑州市以外的地区就业、学习或生活等,所在地要求其提供我市基层证明清单之外的证明的,基层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出具相关证明。
六、强化监督问责
市县两级要将基层证明清单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通
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卷宗评查等方式,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基层证明清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禁止清单之内的证明不即时办、清单之外的证明不取消、应部门之间协同的要求群众出具证明等现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且属实的,将依据具体情形,对相关市级主管部门或者县 (市、区)当月绩效考核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 《郑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 <郑州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监〔2016〕3号)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郑州市行政机关要求基层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取消的基层证明清单
附件1
郑州市行政机关要求基层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共9类,16项)
1.流动人口在本村、本居民区居住证明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4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2.社保类
证明
申请社会救助情况证明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2014年2月21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经济状况证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条;《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2008年4月24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第四十七条
3.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4.政审证明
入伍政审证明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入党政审证明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第十六条
5
收养证明
为收养人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能力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条
为送养人出具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6
同意监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7
司法证明
民事诉讼文书留置送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受理出具在相应办事处接受管理的人员所需证明。
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影响意见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第四条
社区戒毒情况证明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于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8
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四条
需要登记信息后才可出具。
再生育人员情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条;《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豫卫指导〔2016〕9号)第四条
受理出具在相应办事处接受管理的人员所需证明。
9
居民在家正常死亡证明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改,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条
附件2
取消的基层证明清单
(共35项)
序号
证明名称
备注
1
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等证明
2
人员失踪情况证明
3
身份证、房产证、车辆环保标志、车内物品、电动车购车发票等证件、票据丢失证明
4
部分公证事项需要查明人员身份、亲属和财产关系的证明
5
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村(社区)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6
个人收入情况证明
7
落户证明
8
户口迁入、迁出,要求出具未享受拆迁安置待遇证明
9
房屋产权及过户情况证明、自建房产权证明
10
房屋竣工证明
11
遗产证明
12
拖欠工资证明
13
房屋门牌号和房产证不一致但属同一地址证明、地址门牌号变更后是同一个地址的证明
14
就业单位要求出具的慢性病、遗传病史、精神病史证明
15
医院要求出具的重病证明、住院报销各种证明
16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办理证明
17
校车驾驶人员无酗酒经历证明
18
居民养犬证明
19
户籍变更和民族成分更正证明
20
农村地区因历史原因(涉及多部门)无法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许可证的,证明申请人实际拥有房屋并居住
21
户籍居民无单位符合条件申请退休证明
22
居民个人申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树木移植、砍伐、大修剪,由所属街道(含社区)盖章证明情况是否属实
23
当事人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等事项时,按实际情况开具子女死亡证明
24
租赁合同证明
25
户籍毕业生再就业证明
26
转业军人自主择业证明
27
户籍居民下岗失业证明、户籍居民就业困难证明、零就业家庭证明
28
户籍失业居民是否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介绍信
29
已缴纳社保证明
30
就业单位要求出具的现实表现、评先证明
31
相关资格考试证明
32
计划生育上环、取环、绝育证明
33
居民抵押贷款证明
34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证明
35
无工作证明
201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