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1572/2017-00011
  • 荥阳市高山镇人民政府
  • 综合,通知,烟花爆竹
  • 2017-01-10
  • 2017-01-10
  • 通知
  • 高政文〔2017〕4号
关于印发《高山镇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直销点布设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镇直部门、机关各部门:

现将《高山镇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直销点布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高山镇人民政府     

                              2017年元月4日

 

高山镇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直销点布设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荥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荥阳市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直销点布设方案》的通知(荥安委办〔2016〕5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审批,坚持以“安全、便民、合理”为服务宗旨,建立以批发单位为主体,以直销点为基础的烟花爆竹经营体系。规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及批发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落实经营单位安全经营主体责任,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单位及零售经营网点,确保经营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烟花爆竹直销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案的规定。

 

三、烟花爆竹直销点布设范围

根据我镇实际,2017年全镇拟设立4个直销点:高山村1家,竹川村1家,石洞村1家,穆沟村1家。

四、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镇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销售人员经过上岗前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直销点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长:不得超10米;宽:不得超4米;高:不得超3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连片、集市销售,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及其他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桶等消防器材的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证明(复制件);

(四)经营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安全条件情况说明(附四邻平面示意图);

(五)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或教育的证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和销售台账制度。

六、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程序

(一)烟花爆竹直销点经营者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向所在村及镇人民政府上报直销点布设位置,经村委同意盖章、网格长同意签字后报镇政府审核;

(二)镇安监办对申办单位有关安全条件进行初步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向市安监煤炭局上报烟花爆竹直销点布设方案;

(三)由荥阳市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中心对直销点的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证书;

(四)安监部门对直销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五)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配合市安监煤炭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安全条件核查;

(六)经核查合格后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七)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我市所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期限为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有效期为30天,超过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自行失效。

八、其他要求

(一)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在销售点燃放或试放烟花爆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流动货车和流动摊位。

(二)烟花爆竹直销点负责人必须签订依法经营保证书。(三)烟花爆竹直销点严禁销售违禁、伪劣及“三无”产品,

不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摊位存放量不超标准。

(四)烟花爆竹直销点禁止使用白炽灯、日光灯、高温表面取暖器等电器设备。

(五)经营场所应配备不小于4公斤ABC型干粉灭火器2具以上,灭火毯不少于1条,水桶不少2只以及沙、铁锨,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六)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不准经营。

 

主办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荥阳市索河路71号 邮编:4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