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
情况说明
第一部 部门基本情况
(一) 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
2.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依法治市规划,指导、检查、考核全市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3.管理和指导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并承担相应责任。
4.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5.指导全市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6.指导各乡镇司法行政工作,负责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7.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8.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9.指导全市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干部培训工作。
10.负责全市司法行政警务管理工作。
11.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司法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工作。
1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地方法制工作。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处、公证处、依法治市办公室、基层科、纪检监察室、法制宣传科、公证律师鉴定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乡镇司法所15个。
(三)人员构成情况
荥阳市司法局共有编制125人,其中:行政编制43人,事业编制82人;在职职工164人,离退休人员43人。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301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01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转移支付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预算30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49万元,项目支出861万元。
(一)按功能科目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65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3万、住房保障支出109万元。
(二)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214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87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62万元,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9万元;项目支出861万元。
(三)主要项目:。
(1).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专项59万元。其中:
1. 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38万元
依据郑财预(2017)822号文件要求
2. 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21万元
依据郑财预(2017)822号文件要求
(2).基层司法业务专项508.4万元。其中:
1. 基层民调及办案费50万元
(1)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2007)28号基层民调经费要求
(2)资金测算:全市50万人,每人1元,共计50万元。
500000×1=500000元
2.基层民调员生活费458.4万元
(1)依据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2007)28号基层民调员生活费要求
(2)资金测算:全市955名民调员,每人每月800元,本级财政承担50%,共计458.4万元。
955×800×12÷2=4584000元
(3).普法宣传专项10万元
1.依据中央郑州市委办公厅(2005)31号通知及2006年中央郑州市委(八届第60期)会议纪要
2.资金测算:全市50万元,每人0.2元,共计100000元。
500000×0.2=100000元
(4).律师公证管理专项42万元
1.依据司法部(84)司发公字第506号意见及上年度非税收入完成情况
2.资金测算:上年度非税收入完成69万元,按照60.87%批复,共计42万元
690000×60.87%=420000元
(5)法律援助专项43万元。其中:
1.下达2017年省级补助法律援助办案专款2万元
依据郑财预(2017)266号
2. 下达第一批司法行政机关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1万元
依据郑财预(2017)429号
3.法律援助工作及办案费30万元
(1)依据郑州市财政局郑财行(2016)58号文件要求
(2)资金测算:以上年度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数为300件基数,每件1000元,共计30万元。
300×1000=300000元
(6)社区矫正专项49万元
1.依据河南省财政厅豫财(2015)53号文件要求
2.资金测算:以上年度接收社区矫正人员245人为基数,每人2000元,共计49万元
245×2000=490000元
(7)事业运行专项149万元。其中:
1.自收自支工资支出137万元
(1)依据本级财政对自收自支人员(17名)工资、奖金、社会保障支出要求
(2)资金测算:17×6715.69×12=1370000元
2.自收自支公用经费11.8万元
(1)依据本级财政对自收自支人员(17名)公用经费、工会费、福利费、采暖费支出要求
(2)资金测算:6972×17=118524元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301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与2017年预算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621万元,主要原因一是人员经费支出比较上年有所增加,二是对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增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增加(减少)0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301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657万元,占8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2万元,占6%;医疗卫生支出63万元,占2%;住房保障支出109万元,占4%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214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98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性缴费、住房公积金、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6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四)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0万元
(五)“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1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万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1万元。与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持平。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行政运行经费安排28.4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日常业务运转,其中:办公费10万元,公务接待费0.4万元、劳务费18万元;事业运行经费安排66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日常业务运转,其中:办公费14万元、水费2万元、电费14万元、邮电费3万元、维修(护)费1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万元等。与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持平。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3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万元,具体采购明细如下。
1.空气调节设备,单价0.5万元,数量10台,共计5万元;
2.纸张,单价0.03万元,数量100箱,共计3万元;
3.车辆维修及配件,单价0.3万元,数量10辆,共计3万元;
4.建筑物维修,单价5万元,数量3次,共计15万元;
5.印刷、出版,单价1万元,数量10批,共计10万元;
6.其他消耗用品,单价0.3万元,数量10批,共计3万元。
六、购买服务情况
2018年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七、预算绩效目标
2018年荥阳市司法局重点项目是法律援助工作,具体预算绩效目标是:
1.财政部门对本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管情况:荥阳市财政局不断强化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把落实经费保障与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有机结合,极大提高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有效维护了我市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一是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2017年将本级法律援助预算增加到30万元。由市司法局统筹安排使用。根据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明确办案经费保障标准,为援助工作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二是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年度检查,并对该年度所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进行随机抽查,电话回访承办人对案件补贴情况进行调查,杜绝了资金截留、挪用等现象,切实做到了专款专用。三是对上级下拨法律援助案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发放单位履行发放程序,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或办公设备购置经费。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加强对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和补贴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支出合理规范。
2.司法局安排使用法律援助经费情况: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进一步推进本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荥阳市司法局多措并举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一是严格按照各级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现了经费保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按照郑财行(2016)58号文件《郑州市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要求调整本级案件补贴标准。大大提高了办案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增加经费开支项目。 将聋哑人、外国人翻译费等事项纳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包干支付补贴范围,最大限度地降低律师办案成本、减轻困难群体的经济负担,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保障。四是规范补贴发放。规定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需在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经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上级拨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专款和本级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获得办案补贴。五是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进一步强化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17年期末,荥阳市司法局共有车辆1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