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所、队:
现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8日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
(一)应急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三)应急联动机制
三、应急响应
(一)事件等级及响应标准
(二)信息报告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和信息保障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三)宣传引导
五、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二)善后处置
(三)责任追究
六、附则
(一)建立全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
(二)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系统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四)实施日期
一、 总则
(一)目的
为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重大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市场波动,有效保障市场稳定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严重侵害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扰乱经济秩序的紧急情况。
(三)工作原则
1.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禁越权执法、粗暴执法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预防为主。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强化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把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突发性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统一指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真落实省局、市局及上级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统一行动,令行禁止。
4.属地监管。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局的领导和组织下,严格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逐级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省局、市局、县(市、分)局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突发性市场波动处置体系。
5.分级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响应,实施分级监控。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6.加强协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同时,加强与公安、物价、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迅速阻止事态恶化。
二、 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
(一) 应急组织机构
1.市局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局设立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全系统应对市场突发事件进行领导和指挥;
(2)研究确定全系统应对市场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宣布启动应急程序,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4)协调与市内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关系。
2.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相应等级指定相关领导和有关处室组建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相关情况制定应急措施,指挥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局有关处室及时、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
3.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执行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落实辖区内市场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
(2)审查各单位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和管理;
(3)收集、分析研究应急响应期间系统内报送的市场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
(4)针对应急预案规定的情形,做好相关市场预警工作;
(5)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和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4.非应急状态下的响应机构
非应急状态下,市局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信息监测与报告、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培训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局各部门职责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业务职责,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和落实工作,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合作、协同作战。
(1)办公室
负责接收、传递各地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呈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督促相关处室及时派员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法制处
负责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做好5万元以上案件核审,并积极参与应诉。
(3)财务处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的经费保障工作。
(4)公平交易处
负责组织查处全市性及跨县(市、区)突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案件、案值巨大的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影响恶劣的非法政治性出版物案件。
(5)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负责组织查处严重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部署应急响应期间的专项商品质量监测;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6)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
负责组织对粮食、棉花、农资等重要商品市场和各类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出现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组织部署相关市场专项整顿行动。负责组织处理网络市场经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中出现的重特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组织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违规重大案件。
(7)注册登记处
负责组织处理内资、外资企业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特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8)企业监督管理处
负责组织处理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9)外资处
负责组织处理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特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10)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负责组织查处社会反响大、涉及范围广的严重商标侵权案件,国内外高度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件,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涉外商标案件;负责组织查处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含有民族、宗教歧视内容,有损民族尊严、国家尊严和利益等违法广告以及其他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11)宣传教育处
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积极促进突发事件及时、合理解决。
(12) 12315指挥中心
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对消费者投诉和群众举报的经济案件快速分流、跟踪、督查和反馈处理结果;汇总、分析、管理和使用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数据,及时发布消费预警;对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协调调度和督办反馈。
(13)信息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为突发事件处理提供畅通、快捷的信息通道。
(14)市消费者协会
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避免引起消费恐慌;受理重大群体消费投诉,调查、调解消费纠纷。
(15)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严重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的突发事件。
2.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
各县(市、分)局负责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确定各部门工作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三)应急联动机制
处置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系统内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全系统各级各单位根据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确定的程序,下级机关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的指挥、部署,实行上下联动,快速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具体程序如下:
1.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依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报送时限和方式,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局。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上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2.信息汇总与核实。市局有关处室接到下级局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核实,并迅速呈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市局应急领导小组酌情报市政府和省工商局。
3.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呈报后,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制定专项应急措施。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一旦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应本着快速、及时、合理、有效的原则,指定市局相关处室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尽快控制局面。
5.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突发事件处理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解除后,应及时总结,形成应急处理报告,以书面形式呈报应急领导小组。
三、应急响应
(一)事件等级及响应标准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响应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响应(Ⅰ级):适用于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严重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如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疫情;严重的地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地方戒严、局部战争等重大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
2.重大突发事件响应(Ⅱ级):适用于因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所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爆发区域性瘟疫和一般性灾害包括地震、洪涝、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3.较大突发事件响应(Ⅲ级):适用于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以及涉及工商职能的罢工罢市、群体上访等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响应(Ⅳ级):适用于个别地方出现的危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市场稳定、性质恶劣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传销等重大事件。主要是对节假日和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市场波动、投诉高峰、市场安全事故等进行预警。
(二)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引起市场波动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报告。各级工商机关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相关市场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工商机关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市局报告,市局须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省局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
(2)应急处理阶段,Ⅰ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一日一报,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报送;Ⅱ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三日一报;Ⅲ级、Ⅳ级响应处理情况须一周一报。
(3)应急状态解除后,各县(市、分)局应将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处置情况于四日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当地政府和市局,Ⅳ级响应应于八日内上报当地政府和市局。市局应将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处置情况于五日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局,Ⅳ级响应应于十日内上报市政府和省局。
3.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三)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相关突发事件报告,市局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程序,针对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成立由分管局长任总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Ⅳ级响应可不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不同响应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12小时内,召开由各有关处室参加的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并下发各县(市、分)局,指导全系统做好紧急应对工作。对灾情疫情严重引起及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市局应分批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相关县(市、分)局积极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2)以保障应急事件处置为重点,积极做好重点市场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消毒剂、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抗灾物资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从重从快查处大要案件,并及时向社会曝光。
(3)以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重点,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加大对市场经营活动尤其是与突发事件密切相关商品经营秩序的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密切监控市场动态。
(4)积极开展市场检查,确保市场流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市场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市场安全隐患;督促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业户守法经营,切实保证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积极做好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防止因商品质量问题传播疫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必要情况下,依法采取责令商品下架、停止交易、关闭市场等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5)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坚持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对可能发生人群交叉传染的疫病,认真做好本机关卫生消毒和人员的防疫防病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规模市场波动的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要在安全防护和保证干部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市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
(6)人员、装备迅速进入应急状态。Ⅰ级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的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各级要设立专用值班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出现紧急情况,须做到在1小时内集结完毕,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计算机设备等设施、装备、应急物资应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制定应对措施,并下发各相关县(市、分)局,督促、指导其做好紧急应对工作。
(2)对涉及工商职能的,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伤亡的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取证,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控制事态蔓延。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下发全系统,全面开展市场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3)对局部地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指导县(市、分)局制定维护灾区市场稳定工作方案,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灾区县(市、分)局及辖区工商所相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物资随时处于应急备用状态。
3.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对恶性案件的查处
对发生在全市范围内、涉及工商职能、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督促事发地县(市、分)局进行实地调查;事发地县(市、分)局应限期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做出处理,消除影响,并迅速将查处情况报告市局,由市局迅速将查处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局。
对恶性案件中涉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可能出现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以及由于农资质量问题可能造成农业大面积减产或绝产的,应及时做出预警,防止损失扩大。同时,迅速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开展市场专项清理,追根溯源,防止危害事故发生。
(2)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对出现涉及工商职能的罢工罢市、群体上访等情况,市局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视情况紧急程度,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并督促相关县(市、分)局执行。
市局领导和事发地县(市、分)局局长及分管局长要亲自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理,做好有关解释、宣传、调解、劝导工作,务求及时稳定群众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认真调查事发原因,积极与群众进行沟通,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防止事态扩大。
4.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大要案件查处。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相关处室派出专案小组前往事发地点实地调查,并会同当地县(市、分)局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专案小组需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上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2)节日市场应急预警。针对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市场抢购、违法促销、制假售假、消费投诉高峰、安全事故等问题,要提前部署应对可能出现的火灾、爆炸、市场拥挤等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并就防范事故和市场整顿做出部署和安排;各县(市、分)局应按照省局、市局的节日市场应急预警和市场整顿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专项市场整顿,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排查市场隐患,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节日市场安全;全市工商系统各单位都要坚持节日值班制度,保证12315执法车辆处于应急状态,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3)重要活动及其他事件和问题应对。全系统对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市场内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设计缺陷需及时召回、责令退出市场的商品,应及时发布消费警示,防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和信息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省局、市局将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市局、各县(市、分)局应在第一时间将工作进展情况逐级向上汇报。市局信息中心要确定专人,对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各县(市、分)局要开通专线电话,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充分发挥12315的网络作用,保证12315指挥中心有专人值班,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全力做好应急期间市场监管工作。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各级各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快速反应,迅速调动物资、人员,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市场检查车辆、商品监测车辆要保持随时待命状态,确保应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
2.各级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及其他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宣传引导
应急响应期间,特别重要的信息发布要经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审批,统一口径,统一发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树立良好的舆论导向,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真相、辨明情况,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要切实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促进突发事件的妥善解决。
应急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应急期间的工作进行客观、翔实的报道,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处置水平。
五、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各相关职能机构和应急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按照事件等级上报当地政府和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局应急指挥部或分管局长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二)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分)局要适时成立事故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后期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并根据事件等级,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或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据此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完善相应的专项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件的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市局汇总各方面情况后,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工商局。
(三)责任追究
1.严肃追究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信息责任。对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严肃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对未按照市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严肃追究工作不力干部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建立全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
各县(市、分)局要根据本预案的内容和框架安排,制定相关的市场应急预案,纳入全系统应急预案体系。
(二)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系统
各级工商机关要根据市局市场监管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定突发事件,拟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纳入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工商机关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四)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