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1484/2013-00001
  • 荥阳市林业局
  • 应急,应急管理
  • 2013-11-13
  • 2013-11-20
荥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要求编制了荥阳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明确各单位责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有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省、郑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的原则;坚持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森林防火抢险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荥阳市境内及市界地区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其它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1.5   凡发生的森林火灾都应按照区域管辖,由管辖乡镇、街道组织扑救。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可启动本预案:

(1)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或者位于与外市(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4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它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职责

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武装部、市林业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指挥长,各乡镇、街道、环翠峪管委、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安监煤炭局、旅游和文物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气象局、新闻中心、民政局、卫生局、科技中心、供销社、教体局、司法局、电业局、中国联通荥阳分公司、中国移动荥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荥阳分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称市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林业局。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做好护林防火及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机制和火灾扑救指挥信息系统;指导应急扑火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落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和演练工作;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市应急委、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2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

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市指挥部临时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以迅速落实市指挥部关于森林火灾处置扑救的各项指示,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前线指挥部下设六个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综合调度组:全面掌握并及时通报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落实扑火力量、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等具体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和通讯联络工作,协调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

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按照国家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根据火灾处置扑救工作需要,确定火灾扑救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

专家咨询组:负责火场环境、火灾行为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做好处置绩效评价。

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人员在火灾处置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前线指挥部和市指挥部。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火灾处置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审核市指挥部上报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有关材料和文件。

市武装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调配合驻豫部队、预备役部队和组织指挥辖区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扑救工作。

市林业局: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机关协助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持火场治安秩序,及时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

市监察局:负责对火灾扑救中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预案启动过程中涉及的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扑火抢险应急工作经费和抢险设施建设、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

市人社局:参与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人员火灾扑救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火灾扑救有功人员。

市安监煤炭局: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区、林区工矿企业防火安全管理及人员疏散等工作。

市旅游和文物局: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区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及人员疏散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通往灾区临时公路的修建和扑救物资、人员的运输,配合市公安部门搞好交通管制。

市农委:负责协调做好农村居民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重建。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情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同时,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新闻中心:负责做好扑火救灾宣传管理工作和安全教育。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市科技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扑火高新技术及手段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扑救效率。

市供销社:负责组织火灾扑救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教体局:负责做好火场周围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市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市电业局:负责保障林区电力供应及灾后电力恢复等工作。

市联通、移动、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联络,确保火灾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

3  监测与预警

3.1  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3.1.1乡级护林防火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等常规数据的监测和收集工作。

3.1.2乡级护林防火部门要建立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

(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天然次生林及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点、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

(4)森林扑火力量的组成、分布,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防火指挥部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

(5)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条件。

3.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在各重点防火期,市气象部门要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市指挥部报送火险趋势报告,并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市电视台向全市发布;冬春高火险季节,市新闻中心要在市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市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没有危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

二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3.4  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发布及防范措施

一级和二级火险天气,可不设标志。

三级火险天气,悬挂淡绿旗预警标志。市气象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单位通报天气信息,各级森林防火部门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防火了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四级火险天气,悬挂黄旗预警标志。除三级防火措施外,通过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市指挥部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死看死守。

五级火险天气,悬挂红旗预警标志。除四级防火措施外,通过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25%时要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市或有关地区发布预警公告。

3.5  火情监测

各防火了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及时掌握火险情况,发现火情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6  火情报告

3.6.1  报告的责任主体和时限、程序要求:各防火了望台、防火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各乡镇(街道)、护林防火部门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森林火警由乡镇(街道)、护林防火部门按规定进行统计、上报;一般、重、特大森林火灾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核准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6.2  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6.3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3.6.4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事发地乡镇(街道)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

发现火情后,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在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火情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后2个小时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应立即向市指挥部请求增援。

4.1.2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根据火灾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市指挥 部。处置意见应就参与应急处置的领导人员名单、指挥办公地点、赴事发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和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提出明确建议。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市应急委批准启动本预案,迅速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8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或发生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时,应立即报告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

4.1.3  市应急委应急反应

当火灾极为严重、难以控制时,由市指挥部提请市应急委批准启动市政府总体应急方案。由市应急委直接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4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时,乡级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4.2  预案实施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召集事发地乡镇(街道)、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指令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扑火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3  现场指挥

扑救一般森林火灾应成立前线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为若干分区,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用驻军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可设立专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驻军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驻军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部门、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4  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4.4.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市指挥部实施跨区调动。

4.4.2  扑火力量梯队安排。分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第二梯队为市森林消防大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矿山救护队、消防队、市巡防队;第三梯队为驻军部队。

4.4.3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的调动,由市指挥部向有关乡镇(街道)            下达调动命令并组织实施。需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民兵参与扑火的,由市指挥部下达指示,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动员。需预备役部队、驻军部队支援扑救的,由市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4.4  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方式为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运送由荥阳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4.4.5  飞机灭火。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可由市防火指挥部向上级申请提供飞机支援。

4.5  现场处置

4.5.1  人工影响天气。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5.2  扑火方法选择。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扑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阻、打、清”相结合。

4.5.3  重点部位保护。对重要设施、居民点等重点部位、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防护林等重点林区,要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保护。

4.5.4  扑火安全防范。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长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5  人员疏散安置。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4.5.6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协调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力量予以支援。

4.5.7  物资使用。扑火抢险所需物资由前线指挥部及其后勤保障组协调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调集。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前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4.5.8  应急通信。在充分利用森林防火电台的基础上,市通信管理部门必要时需调派通讯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9  生活保障。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应急抢险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4.6 火案查处

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负责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7 新闻报道

市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布火灾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对一般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由市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指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重大事件由市指挥部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8  扩大应急

4.8.1 重、特大森林火灾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力量难以控制时,由前线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市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

4.8.2 需要郑州市跨市(县)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森林消防物资增援时。由市政府、市应急委研究,上报郑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市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火场看守

   明火扑灭后,要驻留不少于扑火总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5.2  火灾评估

由市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经市指挥部审核后,报上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

5.3  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

事发地乡镇(街道)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不发生人、畜疫情。灾情特别严重的,事发地乡镇(街道)可向上级政府提出赈灾申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

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房屋、场地、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5.4  工作总结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

6.  预防和应急准备

6.1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6.1.1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6.1.2  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宣传教育职能,协调新闻、教育、旅游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成宣传教育网络。从各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格局。

6.1.3  深入开展“进林区、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进风景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每年11月份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教育。

6.2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火险预警、火情监测了望设施;

(2)在林区内、林缘以及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显示、宣传标识;

(3)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和通信器材等;

(4)修筑森林防火道路;

(5)建立森林防火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

6.3  林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装备。

6.4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6.5 后备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监督和管理,市政府要建立专职森林消防队,乡镇(街道)要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突击队。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兵力。

6.6  各级政府应当为所属的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7  扑火物资保障

 乡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市指挥部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需要。

6.8  扑火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抢险应急处置所需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9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林区及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电视台和监测预警指挥中心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市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辅助信息支持。

6.10  科学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市科技中心对森林扑火科技攻关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6.11  培训与演练

市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方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既是市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整体计划、程序,也是指导各级护林防火部门制定当地扑火方案的依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经市指挥部审定后报上一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人:帖伟峰,联系电话:85295119)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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