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1441/2024-00038
  •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荥阳市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预案
  • 2024-12-06
  • 2024-12-06
荥阳市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工作要求,有效应对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损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荥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荥阳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发生在行政区划外涉及我市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做好疫情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1.4.4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积极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相互衔接的传染病防治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审慎研判、果断决策;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推进科研创新,提升数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实现分区分级、精密智控。

1.4.5 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全面准备,规范工作流程,统筹各方资源,做到防控措施科学有序。

1.5风险评估

1.5.1重大传染病疫情风险。我市人口密度较大,易造成一些传染病流行,如流感、手足口病、感染性腹泻等;我市距离省会郑州较近,是肠道传染病疫情高发区,出现疫情的风险依然存在;重点防控的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结核病等仍然处于高发态势。

1.5.2人兽共患病风险。我市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存在流行性出血热的风险;大量犬只造成人间狂犬病疫情不断发生;畜牧养殖的扩展使布病等人畜共患疾病发生的风险增大;禽类的养殖、流通致使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风险持续存在。

1.5.3输入性传染病风险。我市距离省会郑州市较近,郑州是重要的国际空港和旅游城市,处在输入性传染病风险的前沿,登革热、疟疾等不断有疫情输入,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危害严重的传染病输入风险存在。

1.5.4聚集性传染病疫情风险。学校、托幼机构是传染病易感人群聚集的场所,易造成传染病聚集、暴发;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弱势群体聚集的场所,易出现传染病交叉感染。

1.6疫情分级与应对主体

根据根据传染病疫情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我市传染病疫情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腺鼠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对于国家、省级、郑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有明确分级的传染病疫情,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研判认定的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6.2较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3)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或郑州市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6.3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郑州在内的2个以上地市;

(4)霍乱在郑州市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6.4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发现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其事件等级按国家相关规定或技术方案标准执行。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卫健委主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市政法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发展中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一般级别(Ⅳ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郑州市、河南省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某些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上报市政府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做好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健委主任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传染病预防工作,做好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市卫生健康、教育、旅游、交通运输等单位建立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重点监控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1)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需要扩展监测范围,适时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鼠疫、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实行重点管理。

(2)开发利用并完善现有监测系统,提高监测系统数据分析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系统管理,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3.3预测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开展传染病监测预测分析,根据历年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情况,结合气候等环境因素、人口流动等社会因素,对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外地已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加强对本市、本行业(领域)、本单位传染病疫情防范准备和预测分析,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传染病疫情日常监管工作,完善传染病监测和网络直报系统。按照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1预警分级

按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按照从高到低分别由国家、省、市、县行政首长或应急指挥长签发。市卫健委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预警信息内容: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4.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措施主要包括: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畅通联系电话,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随时报告疫情进展;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队伍、物资等应急处置准备;

(3)根据疫情发展,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疫情相关监测单位适时组织专家会商研判;

(4)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会议,对需要采取的防控措施进行部署;

(5)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根据疫情进展,适时实行应急分级备勤,集中办公;

(6)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需要,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向公众开展预防传染病常识和应对措施宣传活动;

(7)组织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病例诊疗方案及预防与控制技术学习培训活动;

(8)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来自疫区人员及疫情高危、易发区域采取必要防控措施,协同处置;

(9)传染病防控专家组建议采取的其他预警响应措施。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责任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有责任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隐患。

5.2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隐患。

5.3责任报告单位

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  

5.4报告程序、时限和内容

发现传染病疫情后,责任报告人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报告。同时,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进行报告。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进行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4699009。

5.5举报制度

市卫健委要建立传染病疫情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传染病疫情和隐患,有权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疫情监管职责的行为。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属地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等级,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组织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6.2 应急响应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事件特点和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和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有效防控、减少危害和影响,科学定级和反应。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援、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6.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从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传染病事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国务院审批、发布。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传染病事件应急响应,分别由省、郑州市、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卫健委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6.3.1 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组织指挥工作。省、市、区县(市)各级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本辖区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6.3.2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传染病事件,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指挥工作,同时上报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级应急指挥部,在省、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本辖区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6.3.3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郑州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省卫健委。市应急指挥部在郑州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6.3.4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应急指挥部和郑州市卫健委。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卫健委)经初步评估,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市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处置、督导和指导等工作,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3)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4)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6.3.5 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各类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上访、哄抬物价、抢购物品、社会安全等事件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办、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及必要时的强制隔离,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卫健委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

专家组:由市卫健委牵头,由流行病、临床及检验等专家组成。负责对疫情预警预测、研判、病例核实、应急准备、响应级别、采取的重要措施、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等提出咨询建议;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并提出建议等。

6.5 应急响应措施

6.5.1 市人民政府

(1)启动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准备防控物资。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

(3)建立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各部门利用储备资源和新技术、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促进防控措施科学有序落实。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

(5)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市人民政府开展区域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在相应区域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有关房屋、交通工具以及设施设备。采取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应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

(6)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网格化”管理,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措施,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生产生活。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定点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对查获的活体禽畜进行留置,向动物防疫机构移交。

(8)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新闻媒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报道、防护建议、健康教育等工作。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要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涉及疫情的调查、数据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或授权相关部门发布。

(9)群防群控。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6.5.2 市卫健委

(1)组织事件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做好决策参谋。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公众健康指引。整合动员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市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和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

(2)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判,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或调整级别的建议。

(3)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辖区传染病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4)根据省、郑州市卫健委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或公告。

(5)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6)根据需要组织采取控制疫情防范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7)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6.5.3 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援转运机构)

(1)遵循“规范收治、集中管理”的原则,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规范医疗救治服务,落实首诊负责制。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对疑似病人进行确诊或排除。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立即按照相关规范采取隔离等医学观察措施。对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应当及时转送至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2)畅通急救“绿色通道”,确保绿色通道各环节无缝、高效衔接;按照分类救治原则,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类管理,高度关注重症、危重症患者及高危人群管理,实施“一人一策”,提高救治成功率。

(3)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测温、扫码和实名登记制度,开展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甄别、评估,协助疾控部门开展标本的采集、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传染病、中毒等病人信息和事件基本信息报告。

(4)加强救治工作组织管理、专家会诊、物资准备,启动应急床位紧急腾空、扩充机制,满足批量伤病员集中收治需求。

(5)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有效控制危害,防止院内交叉感染,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6.5.4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信息报告。做好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指导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应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技术培训。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科研交流。协助开展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参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6)健康宣教。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编制防疫知识技能的科普核心信息和传播资料,做好健康教育。

6.5.5 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疫情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托幼机构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5.6 其他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

6.5.7 非我市发生传染病疫情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研判。

(2)组织做好本市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储备,优化集成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落实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疫情发生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6 响应调整

6.6.1 响应调整依据。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6.2 响应调整原则。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等部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7 响应终止

6.7.1 终止条件。突发传染病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1-2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6.7.2 较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传染病事件的终止及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国家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及郑州市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

6.7.3 一般突发传染病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上报郑州市应急指挥部及郑州市卫健委。

7.善后处置

7.1.奖励抚恤

市政府和人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省和郑州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 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并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和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3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7.4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复工复产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7.5总结评估

疫情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以及郑州市卫健委。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市卫健委要成立针对传染病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验、消杀、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和医疗救护分队等。市卫健委建立荥阳市传染病防控人力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8.2物资保障

市商务局、市科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建立传染病应急装备及物资储备库。储备库着重储备个体防护装备,现场工作人员预防性药品,现场样本采集、保存装备,现场快速鉴定、检测装备和试剂,现场消杀灭装备及药品、医疗救治装备与药品、采样车、消杀车、病原微生物检测车等以及卫生应急队伍交通工具等装备和物资。发生突发事件后,市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需要,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发生疫情区域内统筹使用。

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处置中,市政府按需要可依法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8.3通信保障

市卫健委、市科工信局、市大数据局、市文广旅体局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8.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传染病疫情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按规定加强对诊疗场所、防疫重要物资等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各乡镇办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8.6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疫情影响群众,特别是对被隔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汇总统计参加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人数情况,组织乡镇办等单位配合做好疫情处置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8.7经费保障

处置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支出责任划分由市财政分级负担。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8.8科研保障

加强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研究,掌握其流行规律及影响流行的因素和应急处置措施,评估不同干预和处置方案、技术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病的研究,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9.附则

9.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卫健委(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荥阳市索河路71号 邮编:4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