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2〕6号
河南大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897084307
地址:建设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卫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生产过程中排放恶臭气味,影响周围居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开设产生恶臭、粉尘污染的修理、加工等场所,不得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恶臭等刺激性气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委托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采取恶臭污染防治措施的(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其他区域,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缓解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 1],处罚金额(X):13000,代入公式:13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1 ) / 4 + ( ( 2 - 1 ) + ( 3 - 1 ) + ( 1 - 1 ) + ( 1 - 1 ) + ( 1 - 1 ) ) / ( 4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000.0。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生产过程中排放恶臭气味,影响周围居民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 ;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