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2〕5号
河南鑫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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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建设路与友谊路交叉口东南角南2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至2022年6月28日检查时,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生产场景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裁量等级:4,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4],处罚金额(X):9500,代入公式:9500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1.0 / 5 + ( ( 2 + 1 + 1 + 4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95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至2022年6月28日检查时,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玖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 ;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