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审批科为企业服务行动指南---排污许可篇
2022年3月
(服务电话:0371--64622629 64619019)
排污许可篇章
一、实施排污许可的重大意义
(一)排污许可制的概念
答:排污许可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深化排污许可制改革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二)什么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是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重要载体,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是排污单位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注意事项:发证单位均为重点、简化管理单位。
(三)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大意义
实施排污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要任务,是全面支撑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和安排,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家自2017年以来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改革,2020年底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全覆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标志着“十三五”排污许可制改革成效基本符合预期,以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规范污染排放行为为核心的排污许可制度功能定位、法制基础、法规标准体系和实施要求基本成熟和定型,我国排污许可制发展将进入全面实行新阶段。
二、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的先后顺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环评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依据。
(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四)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综上,可以总结出以下这个流程:环评编制—取得环评批复或完成登记表备案(环评手续豁免的除外)—申请排污许可—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试运行—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完成自主验收—正式投产。
三、排污许可的发证登记
(一)排污许可的三种管理类别
1、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的分类依据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件1),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依照《条例》规定,主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条例》第2条、第24条基本沿用了《19版名录》关于排污许可管理的分类,即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及填报登记表。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注意事项:判断企业是否被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主要依据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附件2)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附件3)。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单位要依法主动向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登记管理单位自行在网上填报下载即可。
2、重点、简化、登记管理系统填报前期准备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都需要先行进行账号注册,其操作流程如下:
(1)使用搜索引擎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点击进入网站
(2)点击网站右上方“网上申报”
(3)首次登录,点击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4)注册注意事项:
浏览器:推荐使用IE9以上版本浏览器,使用兼容模式。
确定企业名称:指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特别提示:如果企业有多个生产地址,要申请相应数量的账号分别填报N个排污许可,可分别起名为XXX公司xx县分厂,XXX公司yy县分厂,需申请2个账号分别填报2个排污许可。
确定企业注册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厂的组织机构代码,可在组织机构代码后添加-01、-02加以区分使用。
确定生产经营地址: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般为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地址与企业注册地址可能相同,也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电话号码为手机常用号码,此手机号码务必牢记,后期如果忘记账号密码,需通过此手机号码进行找回。
营业执照的照片:系统只能上传png、gif、jpg、jpeg、jps格式的图片文件,请按照格式要求准备。
提示:注册时,需上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图片。如无法上传,请安装最新版本flash插件。网页右下角提供“无法上传附件或图片解决方案”。
3、发证(重点、简化)类填报指南
(1)根据注册的账号、密码进行登录填报,所选模块如下:
(2)内容填报如下:
申请填报包括16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登记信息—辅助设施信息表;排污单位登记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登记信息-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登记信息-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相关附件。
请按照页面顺序进行填报。在填写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相关表单内容时,系统会默认当前填报内容为企业注册时填报的行业类别下的内容(填写时可选择的下拉菜单为注册时填写行业的下拉菜单),若当前申请单位涉及多个行业,请先选择企业所在行业,再依次进行填报。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中,生产设施和产品都与主要工艺相对应,请分别添加主要工艺,及其对应的生产设施和产品。
生产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排污口编号为企业自行编制或填写当地环保部门统一印发的编号。请注意相同的设施和排放口填写相同的编号,不同的设施和排放口填写不同的编号,一次填写一个编号,请勿将多个编号写在一个文本框内。
注意:重点单位填报时,要进行信息公开,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点击系统中“信息公开”模块。
第二步:点击“许可申请信息公开发布”。
第三步:上传图片格式的守法承诺书,再点击确认发布。若未完成系统中“固体废弃物污染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表之前所有表格的填报,则无法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期间,可以继续填报“固体废弃物污染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 “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内容,但无法修改基本信息、登记信息、水污染物排放信息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等正在公开部分的内容。信息公开结束之后,可再次修改系统填报内容。
信息公开结束后,应根据信息公开情况,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填报注意事项见附件一),并签字、盖章,作为附件上传系统。
4、登记管理类填报指南
(1)注册成功后,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进入系统。
(2)确定属于登记管理的企业,点击“排污登记”进入填报界面。
(3)按照企业相关情形,选择不同页签
(4)首次登记企业,选择“排污登记”,进行申请登记。
(5)进入填报界面
按要求进行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可暂存此次填报的申请登记内容;若填报信息无误,点击“提交”按钮可将申请登记内容提交到管理端。
提交后,5-10分钟后重新登录进入后,显示下图看到登记回执,下载回执留存。填报结束!
(二)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登记的后期管理
1、排污许可证的延续
排污许可证持证时间为系统审核通过时间;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持证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在“许可证延续模块”进行网上延续,如未发生任何变动,请直接提交郑州市局进行申请办理;如有变动,请先行进行排污许可变更,待变更完成后再做延续处理。
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在“排污登记”模块进行相应的延续。
提请注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无证排污”。建议排污单位根据《条例》《办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和方式申请延期排污许可证,并协调好延期申请和生产计划之间的关系。
2、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情形限缩为两类:
(1)、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在“许可证变更模块”进行网上变更。
(2)、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的,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注意: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在排污登记—登记变更模块进行变更填报。
3、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情形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需要“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类: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持证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在“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网上重新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如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遭受的行政处罚与无证排污行为相同。
4、排污许可证遗失、毁损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注意: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重新申请均在线上进行信息填报,待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至环评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办理。在审核期间排污单位要及时登录账号进行意见查看,并根据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所有审核完成后,排污单位携带填报附件资料、法人身份证、承诺书等至郑州市局环评处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证件(具体内容可通过郑州市人民政府网—政务服务查询相关业务办理需提交的资料)。排污许可证的撤销业务,需排污单位提请所在地审批部门和环保中队进行现场核实后,符合降级、注销申请的携带现场检查表单、降级、注销申请书、排污许可证正版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等至郑州市局环评处进行降级撤销、注销业务办理。
四、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管理
排污单位及证后监督管理部门应知应会事项:
(一)核对排污许可证信息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首先要对排污许可证上所记载的内容与系统填报内容进行认真比对,逐一核实排污许可证所载内容与环评文件、企业现场、技术规范等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填、错填现象。特别提醒委托他人进行填报的排污单位,务必逐项认真核实,确保排污许可证与企业实际生产运营状态保持一致。
(二)依证排污、按证监测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申报内容 “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中确定的监测内容、监测因子、监测方式、监测频次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企业端”监测记录块进行公开。
(三)做好台账记录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台账记录要求的记录信息进行记录。台账记录模板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台账记录模块下载。填报好的电子版台账可在该模块上传。具体操作如下图。
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主要包括: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注:行业技术规范中对于台账记录的要求为最基本要求,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完善、增加要求,但不得低于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按期上报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守法)报告”,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行报告编制格式参照对应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报告类别对照副本要求)。
执行报告的编制直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执行报告模块填写相关内容,提交并公开。季度执行报告于当季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提交。
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系统填报位置和内容,如下图。
执行报告填报内容如上图所列十二项信息。
注意事项:
1、执行报告填报时限要求
重点管理企业:年度执行报告,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提交上一季度执行报告
简化管理企业:年度执行报告,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执行报告。
2、执行报告的周期要求
年度执行报告: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不足三个月,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不足一个月的,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月度执行报告: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不足十日的月份,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3、停产类企业、未投产企业仍需填报执行报告。需在填报内容“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进行停产、未投产情况汇报,并将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附件”中上传。
排污单位应规范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定期开展信息公开,建立“源头—过程—结果”的完整“证据链”,自证环境守法,落实环境主体责任。
五、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排污单位依《条例》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由此,排污单位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一)《条例》提升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政罚款的“起步价”。
《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以下“无证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3、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4、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注意:《条例》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办法》中规定的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调整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调试期间排污属于无证排污。建议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取得、延续、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谨防“无证排污”的法律风险。
(二)《条例》新增了“未按证排污行为”的种类
《条例》第34~36条将“未按证排污行为”分为以下三类,其对应的行政处罚严重程度逐渐下降:
1、第一档: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提请注意,此档的行政罚款与无证排污行为相同,且增加了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种类。
2、第二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条例》新增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3、第三档: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及不遵守排污许可证与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相关的管理规定的行为。
《条例》第36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针对以下9类行为:
(1)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2)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3)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4)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6)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8)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注意:请特别注意两种异常情况下的报告义务。排污单位如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三)《条例》新增不履行排污许可相关的台账、记录和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条例》第37条规定,如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排污许可相关的台账、记录和报告义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履行排污许可相关的台账、记录和报告等义务的情形包括:
(1)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2)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注意:《条例》规定原始监测记录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四)《条例》扩大了适用按日计罚的情形
《条例》第38条规定:“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五)《条例》新增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条例》第41条增加了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是颁发给排污单位的行政许可,与排污单位本身有很强的附属性。一概禁止排污许可证的转让行为。
除了上述要点之外,《条例》中还有一些亮点值得关注,比如:明确取得环评文件作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条件之一;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报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判定排污超标的证据;自行监测与现场执法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监测数据为执法依据。
附件: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