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审批科为企业
服务行动指南---排污许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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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许可制的概念
排污许可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目前排污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制度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二、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的先后顺序
环评编制—取得环评批复或完成登记表备案—申请排污许可—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试运行—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完成自主验收—正式投产。(环评手续豁免的除外)
三、排污许可的分类管理
(一)排污许可的三种管理类别
排污许可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判断企业是否被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主要依据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向向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自行在网上填报下载排污登记表,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排污许可的发证登记
(一)重点、简化、登记管理业务办理均须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线上填报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都需要先行进行账号注册,其操作流程如下:
1、使用搜索引擎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点击进入网站
2、点击网站右上方“网上申报”
3、首次登录,点击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4、注册注意事项:
浏览器:推荐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使用兼容模式。
确定企业名称:指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特别提示:如果企业有多个生产地址,要申请相应数量的账号分别填报N个排污许可,可分别起名为XXX公司xx县分厂,XXX公司yy县分厂,需申请2个账号分别填报2个排污许可。
确定企业注册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厂的组织机构代码,可在组织机构代码后添加-01、-02加以区分使用。
确定生产经营地址: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般为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地址与企业注册地址可能相同,也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电话号码为手机常用号码,此手机号码务必牢记,后期如果忘记账号密码,需通过此手机号码进行找回。
营业执照的照片:系统只能上传png、gif、jpg、jpeg、jps格式的图片文件,请按照格式要求准备。
提示:注册时,需上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图片。如无法上传,请安装最新版本flash插件。网页右下角提供“无法上传附件或图片解决方案”。
(二)发证(重点、简化)类填报指南
1、根据注册的账号、密码进行登录填报,按照企业相关情形,选择不同模块:
2、内容填报如下:
申请填报包括16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登记信息—辅助设施信息表;排污单位登记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登记信息-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登记信息-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相关附件。
请按照页面顺序进行填报。在填写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相关表单内容时,系统会默认当前填报内容为企业注册时填报的行业类别下的内容(填写时可选择的下拉菜单为注册时填写行业的下拉菜单),若当前申请单位涉及多个行业,请先选择企业所在行业,再依次进行填报。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中,生产设施和产品都与主要工艺相对应,请分别添加主要工艺,及其对应的生产设施和产品。
生产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排污口编号为企业自行编制或填写当地环保部门统一印发的编号。请注意相同的设施和排放口填写相同的编号,不同的设施和排放口填写不同的编号,一次填写一个编号,请勿将多个编号写在一个文本框内。
注意:重点管理单位填报时,要进行信息公开,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点击系统中“信息公开”模块。
第二步:点击“许可申请信息公开发布”。
第三步:上传图片格式的守法承诺书,再点击确认发布。若未完成系统中“固体废弃物污染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表之前所有表格的填报,则无法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期间,可以继续填报“固体废弃物污染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 “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内容,但无法修改基本信息、登记信息、水污染物排放信息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等正在公开部分的内容。信息公开结束之后,可再次修改系统填报内容。
信息公开结束后,应根据信息公开情况,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并签字、盖章,作为附件上传系统。
(三)登记管理类填报指南
1、注册成功后,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进入系统。
2、确定属于登记管理的企业,点击“排污登记”进入填报界面。
3、按照企业相关情形,选择不同页签
4、首次登记企业,选择“排污登记”,进行申请登记。
5、进入填报界面
按要求进行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可暂存此次填报的申请登记内容;若填报信息无误,点击“提交”按钮可将申请登记内容提交到管理端。
提交后,5-10分钟后重新登录进入后,显示下图看到登记回执,下载回执留存。填报结束!
五、排污许可后期管理
(一)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
1、建立环境管理制度;
2、按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
3、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
4、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并进行台账记录;
6、如实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7、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建立“源头—过程—结果”的完整“证据链”,自证环境守法,落实环境主体责任。
(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
1、登记单位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也要按照规定建设规范化的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依法开展监测工作。
六、排污许可后期变动所需开展业务
(一)排污许可的延续
1、重点、简化管理单位:排污许可证持证时间为系统审核通过时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持证单位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登记管理单位: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登记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在“排污登记”模块进行相应的延续。
提请注意:排污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无证排污”。建议排污单位按照规定期限和方式申请延期排污许可证,并协调好延期申请和生产计划之间的关系。 (二)排污许可的变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排污许可重点、简化管理单位“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情形限缩为两类:
1、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在“许可证变更模块”进行网上变更。
2、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的,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注意:登记管理单位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行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在排污登记—登记变更模块进行变更填报。
(三)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简化管理单位符合以下三类情形的,需要主动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持证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在“重新申请”模块进行重新申请。
注意: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如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遭受的行政处罚与无证排污行为相同。
(四)排污许可的注销
1、排污许可证的注销业务,需持证排污单位提请所在地审批部门和环保执法中队进行现场核实后,符合降级、注销申请的携带现场检查表单、降级、注销申请书、排污许可证正版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等至郑州市局环评处进行降级撤销、注销业务办理。
2、登记管理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排污登记”模块进行相应的注销。
(五)排污许可证遗失、毁损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七、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法律后果
(一)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不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将受到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停业、关闭等处罚;
(二)《条例》创新规定了按次计罚和按日连续计罚;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将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