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荥环罚决字【2017】第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荥阳市崔庙镇强盛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83600030841
负责人:王喜萍
地址:荥阳市崔庙镇马寨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场区石料未采取“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荥环罚听告字〔2017〕第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
户 名:荥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9970188013066724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